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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05
性侵疑雲?

【背景】
  據報載,日前桃園一名經營小吃店的男子遭指控,其趁著被害人飲酒醉倒在包廂內無力抵抗時性侵得逞;男子矢口否認,辯稱當時以為被害人神智清醒,且又對他表示友好,才一時情不自禁。此案經檢警調查發現,被害人在案發後並未呼救,甚至與男子自在地談天,難僅以被害人之指控即證明犯行,予以不起訴處分。

【焦點檢視】
  就刑事實體法而言,該男子遭指控之罪名為刑法第225條第1項:「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係趁被害人知能無法正常運作時為性交之乘機性交罪。
  就刑事程序法方面,我國刑事訴訟法雖僅有明文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但實務上向來認為被害人之陳述亦不得作為有罪唯一證據,而有以補強證據佐證之必要,參99台上1497號判決:「被害人在公訴程序及法院審理中具證人之適格,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證述薄弱⋯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
  實務上認為適用此補強法則的尚有告訴人之告訴(52台上1300號判例)、幼童證言(63台上3501號判例)。對向犯之陳述則有肯否見解,肯定說如105台上1881判決,否定說如103台上576判決。

【關鍵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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