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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6/07
機不可失

【背景】
  美國某航空公司於4月初發生將一名乘客強行拖下機之事件,過程粗暴不堪;航空公司解釋,因為機位超賣、乘客過多,經電腦隨機抽籤後,要求這名被選中的男子下機,但這名乘客堅持不從。航空公司報警後,機場警察即強行將他拖下機,過程中男子濺血。機上不少乘客拍下影片上傳推特,讓航空公司備受抨擊,一名施重手的機場警察也遭停職。

【焦點檢視】
  本案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及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我國法律雖無如外國明確規定允許航空公司超賣機位,然而航空公司因乘客報到率及成本考量,超賣機位乃係平常之事,並於契約約定當飛機座位滿載時得拒絕乘客登機。此時乘客得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惟拒絕乘客登機為各國航空公司行之有年作法,仍應視具體事實及約定內容方能判斷。但超賣機位致乘客無法搭機顯為航空公司之債務不履行,乘客得據以向航空公司請求不能搭機之損失。
 
【關鍵字】
 
【相關書籍】
1. 債法總論/李淑明
2. 消保法與民法之分與合/楊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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