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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7/09/29
誰才是爸爸媽媽?──代理孕母親子關係之認定

【法領域】
民法第1063、1065、1072條

【關鍵詞】
人工生殖、代理孕母、分娩者恆母、婚生子女、婚生否認、婚生推定、認領、收養

【背 景】
  女星小嫻因天生沒子宮而終身無法懷孕,曾在1年內,砸下430萬元赴美尋求代理孕母,但最終以失敗收場,但她表示會繼續嘗試。目前最大希望,就是期盼代理孕母制度在臺灣合法,同時也能有完善配套措施。

搶救生育率,討論多時的代理孕母再成話題。和信醫院藥劑部主任陳昭姿自1996年就為代理孕母法案奔走,她表示,因不孕而無法生育的夫妻,同樣有擁有小孩的權利。她痛批部分反對團體,一味強調子宮被工具化、商業化,根本沒有實質看見不孕女性的需求。

【焦點檢視】
人工生殖法制定當時,因代理孕母制度爭議過大,因此「人工生殖法」與「代孕生殖法」分道揚鑣,故我國目前現行的人工生殖法未有「代理孕母」制度之相關規定。但社會上,仍有不能透過生孕而擁有子女的夫妻,因此,自行尋找或是至國外尋求代理孕母之情形,不在少數。於目前未有特別法明文下,透過代理孕母所生之子女,其與代孕者、受術夫妻之親子關係如何認定?本文以下簡介分析,最後並介紹2014年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之相關規定。

一、分娩者恆母原則下的代理孕母親子關係認定
我國民法第1065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係採取「分娩者恆母」原則。民法制定當初,立法者所想像的是「基因提供者(血緣)」與「分娩者」係同一人,因此以分娩者視為母親。
在現行特別法並無相關規定優先適用下,若採取代理孕母的方式擁有子女時,親子關係的認定即須回歸民法。在現行民法採取分娩者恆母原則下,代孕者即為代孕子女之法律上母親,而受術夫妻僅能以認領或收養之方式,與代孕子女產生親子關係。故現行法下,若代孕者未婚之情形,受術夫得認領代孕子女。但因代孕子女視為代孕者之婚生子女,因此受術妻僅能以收養之方式與代孕子女產生親子關係。若代孕者已婚之情形,則代孕子女受婚生推定為代孕者之夫之婚生子女(民法1063 I),此時,不論受術夫或妻,均僅能透過收養方式與代孕子女產生親子關係。

二、2014年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
2014年楊玉欣、江惠貞、陳淑慧等21位立委,鑑於部分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亟欲尋求人工生殖醫療途徑彌補遺憾,提出人工生殖法草案送入立法院。
2014年人工生殖法草案中,增訂代孕生殖專章,釐清代孕生殖法律規範,並維護受術夫妻、代孕者及代孕子女之法定權益。代孕者、代孕子女及受術夫妻之親子關係,規定於草案第18條之9,將合法的代理孕母所生子女,視為受術夫妻之婚生子女,具有民法規範之全部權利及義務。而受術夫妻,於代孕子女胎兒時期,為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受術夫妻不得提起代孕子女婚生否認之訴。但該子女係代孕者之卵子所生,或受術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其同意代孕生殖係受詐欺或脅迫者,則不在此限。

【必讀文獻】
1.吳志正,女性主義法學觀點下之人工生殖相關法議題,月旦法學雜誌,168期,2009年5月,139-154頁。
2.吳煜宗,子女自我否認婚生性之權利──釋字第五八七號解釋的挑戰,月旦法學雜誌,119期,2005年4月,213-2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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