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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2/06
釋字第753號(全民健保特約之違約處置案)
 
【法領域】

憲法第15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

【關鍵詞


背 景

健保署於99年7月29日,依行為時83年8月9日制定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現修正為第6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之授權,修正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中停止特約、停止特約不予支付等規定,停止聲請人醫療業務特約2個月,並停止支付有關健保經費予相關人,聲請人不服,經歷審行政訴訟敗訴,聲請釋憲並經受理。

【焦點檢視】

一、系爭規定一尚無違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全民健保特約內容涉及全民健保制度能否健全運作者,攸關國家能否提供完善之醫療服務,以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事涉憲法對全民生存權與健康權之保障,屬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於特約履行中,健保署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反特約,依特管辦法予以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停約之抵扣及扣減醫療費用等,屬全民健保制度能否健全運作之重大事項,並涉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所屬醫事服務人員之財產權與工作權,依法治國之法律保留原則,亦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至授權是否具體明確,應就該授權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本院釋字第394、426、612及734號解釋參照)。

上述停止特約、不予支付、停約之抵扣及扣減醫療費用等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管理事項並屬違約之處理,系爭規定一已明定:「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即已授權主管機關就上開事項得以法規命令為之,故尚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違。

至該授權規定有無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部分,經由有關健保法規定,立法者業已就特管辦法之內容,提供主管機關可資遵循之具體方針。違約之處理係屬一般契約之尋常內容,特約管理辦法之管理一詞,客觀上應包含違約處理方式之決定在內,故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以特管辦法規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違約之處理,俾有效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完善醫療服務之授權目的。綜上,系爭規定一就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管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稱明確,與法治國之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二、系爭停止特約與不予支付之規定,尚無違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全民健保資源有限,於全民健保總額支付制下,詐領醫療費用,將排擠據實提供醫療服務者所得請領之數額,間接損及被保險人獲得醫療服務之數量及品質,故系爭管理辦法停止特約及不予支付之目的,在於預防及處置詐領醫療費用,提供完善醫療服務,係為維護重要公共利益,應屬正當。而所採取之手段,係停止特約而不予支付,結果可能造成病患流失,又因公告周知而影響名譽,對詐領醫療費用有一定嚇阻及懲罰作用,自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且現行特管辦法就違約之各種情形,依情節輕重,大致區分為通知限期改善、違約記點、扣減醫療費用、停止特約及終止特約等不同處置,並無顯不合理之處。是特約中有關系爭管理辦法之停止特約及不予支付,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尚無違背。

【必讀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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