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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2/12
天降磁磚雨──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法領域】

民法第191條

【關鍵詞】


【背 景】

  案例一:新竹某一購物廣場於2016年啟用,但不到一年時間,外牆磁磚脫落並砸毀地面的車輛。事發後,賣場並未加裝防護網,僅派人加強指揮交通疏導民眾。

  案例二:基隆市選委會與審計室合署的辦公大樓,外牆磁磚兩度脫落,險些砸傷經過的人車,但至今兩年多,仍尚未修繕。

  案例三:位於寧夏夜市附近的住商混合大樓,外牆嚴重龜裂,但下方僅有一張防護網保護。建管處表示,會要求大樓改善或修復,但該大樓有安裝防護網,因此無法開罰,只能鼓勵大樓管委會進行外牆拉皮。

【焦點檢視】

  民法第191條之立法基礎是德國法上之「交通安全義務」,指製造或控制危險者,負有防範危險、排除危險的義務。在臺灣,許多老舊社區、房屋,常見外牆龜裂、磁磚脫落之情形,若掉落的磁磚不慎砸傷經過的人車時,房屋所有人除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外,尚可能成立民法第191條之工作物所有人責任。

  不同於民法第184條規定,民法第191條於工作物所有人之責任成立要件,立法者做三重推定,以下簡要介紹:

一、推定工作物所有人有過失(推定過失)

  民法第191條係以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為責任主體,縱使所有人將工作物出租他人或由他人無權占有中,仍須負責。由於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推定具有過失,故應由其舉證免責。訴訟上工作物所有人舉證免責之核心爭執點,常集中於:注意義務之範圍及強度,即指工作物所有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應視危害的程度、嚴重性,綜合考量採取防範措施之期待可能做認定5。若有其他相關之建築法令、建築技術成規等,則可成為具體化認定工作物所有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的判斷基準。

二、推定建築物或工作物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推定工作物瑕疵)

  所謂建築物或工作物之設置有欠缺,乃指建造之初即存有瑕疵。保管有欠缺,則指建造後未善為保管,致其物發生瑕疵(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464號判例意旨參照)6。此要件亦由法律推定,應由工作物所有人對於設置或保管無欠缺,負舉證責任。

三、推定被害人權利受侵害,係因建築物或工作物瑕疵所致(推定因果關係)

  建築物或工作物瑕疵侵害他人之權利,所保護之客體不包括純粹經濟上損失。再者,立法例上有將侵害的類型予以特定,但我國民法第191條並未如此規範。因此,不論是建築物或工作物崩潰、崩壞或一部脫落等,均屬民法第191條欲保護之範疇7。而被害人權利受侵害與建築物或工作物瑕疵具因果關係,此亦由法律推定。再者,建築物或工作物瑕疵與造成損害間是否具因果關係,得與其他情形結合認定,例如:老鼠咬斷電線導致失火、強風吹落招牌砸傷行人等,仍具有因果關係,蓋此為工作物所有人應負交通安全義務之範圍。

四、結論

  上述第一則案例,建築物的外牆磁磚脫落已侵害他人之權利,被害人僅須證明係被剝落的外牆磁磚砸中,其餘民法第191條之要件已由法律推定,須由工作物所有人舉證,其已就防止損害盡相當之注意而免責。但仍應綜合是否有其他建築法規等具體規範建築物或工作物所有人之注意義務程度(例如:應做如何之防範措施等),始能判斷是否已盡相當之注意。

【必讀文獻】


本文已授權收錄於月旦知識庫及月旦系列電子雜誌Ewww.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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