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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01
胎兒不是人?
 
【法領域】

刑法第284、291條

【關鍵詞】


【背 景】

  被告無照駕駛撞傷懷孕之被害人,被害人經緊急送醫後,因胎兒胎心音減至每分鐘80次,有胎死腹中之緊急危險,乃於同日進行剖腹產,嬰兒卻因係不足月之早產兒,器官發育尚未完全健全,致於同日呼吸衰竭死亡。判決認為嬰兒是在車禍後才生下,因早產造成死亡,並非業務過失傷害對象,所以只依業務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6個月。

【焦點檢視】

一、大多數刑法分則課程,最先介紹的就是生命法益的保障,顯見生命法益之重要。不過,何時才是生命法益保護罪章的適格法益所有者,易言之,何時才是刑法殺人罪章中之「人」,就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就此刑法有獨特的判斷標準。主要有以下幾種看法:

(一)分娩開始說

  指開始陣痛時即算是殺人罪章中之「人」,而不是「胎兒」,若無陣痛則為破水或動刀時。因為從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的文義,可以推知立法者有意把生產中的胎兒,視為出生的人;此外分娩開始後,胎兒生命的危險提高,也有以刑法保障的必要。

(二)一部露出說

  此說認為分娩是否開始判斷困難,應以胎兒之一部露出要為明確,且此時生命才有直接受到外力侵害之可能。

(三)獨立呼吸說

  為我國傳統實務看法,依20年上字第1092號判例:「過失致人死之罪,係以生存之人為被害客體,故未經產生之胎兒,固不在其列,即令一部產出尚不能獨立呼吸,仍屬母體之一部分,如有加害行為,亦祇對於懷胎婦女負相當罪責。」

二、至於對胎兒的保護規範,則在刑法第288條以下之墮胎罪章。本章保護的法益,向來有「胎兒生命」,與「胎兒受到母體保護狀態」的不同看法,甚至近年來也產生「胎兒生命」與「母體生命與身體健康」的看法。這會影響在胎兒被母體排出但未死亡時,到底算不算墮胎的既遂。盧映潔教授採「胎兒生命」看法,認為若懷胎婦女自行服藥墮胎,但胎兒排出後卻未死亡,無法成立刑法第288條的既遂;但若採「胎兒受到母體保護狀態」,會認為只要是排出胎兒,就會造成胎兒無法受到母體之保障,而可以成立本罪既遂。

三、又本罪章處罰的態樣主要有:懷胎婦女自行墮胎(刑法288)、協助懷胎婦女墮胎(刑法289、290)、違反懷胎婦女之意願墮胎(刑法291)等。和本案相關的,是刑法第291條。不過本條處罰者限故意犯。是以本案中被告當初撞傷被害人時,並未有墮胎之故意,故不成立本條犯罪,僅就撞傷被害人部分,成立過失傷害。

【必讀文獻】





 本文已授權收錄於月旦知識庫及月旦系列電子雜誌Ewww.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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