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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3/29
熊讚無法獲得商標!?──論商標之識別性
 
【法領域】

商標法第1、18、29條

【關鍵詞】


【背 景】

  臺北市觀光傳播局日前替臺北市吉祥物「熊讚」申請商標,卻被打槍。臺北市長柯文哲坦承,用熊讚這兩個字申請確實有點困難。由於智慧財產局認為,熊讚一詞不具先天識別性,認為熊讚兩個字讀起來像是台語的最好、最棒讀音,沒有識別度,且已被消費者普遍認識、使用,因此駁回熊讚商標申請案。

【焦點檢視】

一、商標法之立法目的

  按商標法第1條「為保障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團體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商標法欲保護各種商業標識,並兼顧消費者利益及維護市場公平;然何謂消費者利益?何謂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首先,對於消費者而言,得知購買商品或服務之來源,方得正確地選擇自己所欲購買之商品或服務,而不會誤以為品質較差之A商品為品質較好之B商品,此乃保護消費者利益之目的。

  再者,對於企業而言,商標是與他企業相區別的標識,使消費者可以得知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源,進而防止他企業仿冒商標、攀附商譽,形成互相盜用商業標識之不正常競爭型態,影響市場競爭秩序,此乃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之目的。

  理解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後,將有助於幫助我們理解商標審查中,商標具識別性之要求。

二、識別性

  首先,識別性於整部商標法之定位,依據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之定義中,可見「識別性」為商標之要件,換言之,要受到商標法保護之商標,必須要具有識別性;又依據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列舉不具識別性而不得申請之情形,換言之,具有識別性除了是商標權之保護要件外,也是商標申請時通過與否之審查重點,若不具有識別性,則無法獲得商標登記。

  再者,按商標法第18條第2項「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此為識別性之定義,重點在於「使消費者得知商品服務來源」,以及「與他人之商品服務相區別」。

  搭配商標法第29條第1項「商標有下列不具識別性情形之一,不得註冊:一、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二、僅由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或名稱所構成者。三、僅由其他不具識別性之標識所構成者。」,以及商標法第29條第2項「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情形,如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申請人商品或服務之識別標識者,不適用之。」將識別性區分為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

  先天識別性係指無須經過使用,即能夠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且與他商品服務相區別,而其認定方法,參酌「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應就個案綜合判斷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而認定是否具有識別性;又依其識別性之強弱,可分為獨創性、任意性及暗示性商標,獨創性例如:「GOOGLE」使用於搜尋引擎服務、「SONY」用於手機電腦產品,任意性係利用現有之詞彙或事物構成商標,但與使用之商品服務性質並無相關,例如:「蘋果 APPLE」使用於電腦、鱷魚圖樣使用於衣服商品,暗示型則是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例如:「快譯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後天識別性係指原本不具有先天識別性之商標,經過申請人使用後,已在市場上被消費者認識其為商品之識別標示者,則被視為具有區別力,足以保障消費者及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所以有識別性。

三、結論

  知名的世大運吉祥物「熊讚」,其名字係由「熊」與「讚」組成,「熊」是敘述剛吉祥物的形體,似無法與其他熊類玩偶、吉祥物做出區別,但「讚」並未說明商品或服務之性質,且似未有其他吉祥物同業使用「讚」字稱呼之,是以,將兩者合為「熊讚」,縱使其念起來與臺語之最好、最棒相似,但仍與通用臺語用語有別,應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其為臺北市政府之世大運吉祥物,亦足以與他類吉祥物相區別,本文認為應有認定具備先天識別性之空間。

  況且,縱使不認為「熊讚」具有先天識別性,經過臺北市政府的強力宣傳,「熊讚」積極出席活動,市場交易上之消費者應以認識該識別標示,而有認定具備後天識別性之空間,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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