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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8/04/03
借名登記契約之外部效力(下)──從最高法院「名實相異」的無權處分說到「名實相符」的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月旦法學教室185期 

【法領域】

民法第118條、第758條、第759條之1、信託法第4、18條

【關鍵詞】


【背 景】

  民國86年間,某蔡姓富商因病痛而求助宗教力量,進而認識宗教界某法師。蔡男稱,法師告訴他須興建佛寺「消業障」身體始能康復。蔡男遂以自己與妻子名義購買高雄阿蓮區7筆土地,供法師未來興建佛寺之用。嗣後,法師又告訴他因為業障太重,須再興建一間「大金佛寺」,蔡男便於大樹區再買下9筆土地。法師隨後以方便辦理興建程序為由,請蔡男將阿蓮區的土地權狀交由其保管,大樹區土地則借名登記於法師的大嫂等其他3人名下,蔡男聽從辦理。多年後,蔡男發現佛寺遲未動工,才驚覺法師早在民國91年就將阿蓮區土地以買賣名義,過戶到法師自己名下並已轉賣他人;借名登記於法師的大嫂等人名下之大樹區土地,則已移轉登記與法師自己及其他4名弟子。蔡姓富商認為法師是故意詐欺,遂向高雄地檢署提告。對此,法師表示「問心無愧!公道自在人心」,且為化解外界疑慮,願意歸還土地與蔡男。

【焦點檢視】

  借名登記契約所涉及的幾項重要爭議中,近年學者及實務見解均集中討論其外部效力,即出名人於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前,違反契約約定而處分財產時,其效力為何?本文於一、簡介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106年度民庭決議」)作成前,認為(或某程度承認)登記名義得與實際權利分離之見解。於二、介紹主張登記名義具公示性,故應與實際權利一致之見解,最後闡述106年度民庭決議。(接續前文,月旦法學教室,184期,122-125頁)

二、回歸登記名義與實際權利人之一致

(一) 貫徹土地登記公示性之有權處分說

  無權處分說或折衷說在106年度民庭決議作成前之爭論時代,雖為實務的多數見解,但仍有不少判決是向有權處分說靠攏,企圖回歸土地登記與實際權利之一致。學說亦有主張應採取有權處分說,可謂106年度民庭決議前之有力見解,以下簡要介紹其理由依據:

1.無權處分說及折衷說之疑義

  學說及實務見解以往有採取無權處分說,然若認為登記名義人所為之處分係無權處分,則將會犧牲不動產登記之公示性。另有見解採取「原則有權處分,受讓人惡意時為無權處分」,但此說本身即內在矛盾,理論上難以說明為何受讓人之善意或惡意會導致出名人所為之處分行為效力不同。

2.實務見解以「登記名義人即所有人」作為外部關係之認定

  以往實務見解雖對於違反借名登記契約之外部效力究竟採取何種見解有不同說法,但實際上在處理對外關係時,仍是以「登記名義人為所有人」作為解決其他爭議之基本前提。例如,借名登記契約終止後,實務判決否定借名人得依物上請求權向出名人請求返還該不動產。又例如,出名人之債權人查封拍賣借名登記之不動產時,實務判決否定借名人得以自己係所有人為由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相反的,若借名人之債權人查封拍賣不動產時,實務見解則肯定出名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3.應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效力

  借名登記契約並未有信託財產登記制度之公示要求(信託法),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時,僅賦予受益人有聲請撤銷其處分之權(信託法18 I),在未撤銷前,仍屬有效,並非無效或效力未定。因此,在與信託類似之借名登記契約上,土地登記簿之登記名義人之公示外觀與效力,更應該要賦予較強效力,貫徹土地登記之公示效力,以免立法者之價值判斷失衡。

4.出名人違約處分之風險應由借名人承擔

  借名人並非社會實際上交易之弱勢,其應受之保護之程度,實不應多於自形式上有處分權之出名人受讓不動產之相對人。再者,借名登記契約之訂定,多半係為投機、逃稅或規避法律等目的,應遏止助長。借名登記契約本身重視當事人間之信任關係,借名人既然選擇信任出名人,即應承擔出名人違約處分而喪失財產之風險。若借名人因此受損害,以內部關係解決即為已足。

(二)爭議之解決──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借名登記契約之外部效力爭論,隨著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終於獲得解答,該決議謂:「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綜上,在106年度民庭決議明確採取有權處分說後,本案例事實中,借名登記之大樹區土地,若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約定而移轉所有權與第三人時,不論該第三人善意或惡意,均屬有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無涉,借名人僅得以內部關係債務不履行或不當得利向出名人請求。

【必讀文獻】





 本文已授權收錄於月旦知識庫及月旦系列電子雜誌Ewww.lawdata.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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