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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0/11/16

職場罷凌相關法規與實務見解

職場罷凌在台灣社會中已悄然存在,且日益嚴重。本文參酌日本、韓國、澳洲比較法上之定義,首先給予職場罷凌明確之定義,並歸納出職場罷凌之要件;我國目前尚未針對職場霸凌制訂法規範,只能透過其他法律予以規範,鄭教授依序簡介與職場罷凌相關之法規,如刑法、民法、勞動基準法等;實務上當勞工主張受到不當對待致損及身心健康屬職業災害時,法院多會以勞工之身心疾病與其執行職務之間有無相當因果關係為斷。本篇文章深入淺出,輔以案例搭配,可對職場罷凌之法律定為有更清晰之視野。

職場霸凌(workplace bullying)在許多國家是一個日益嚴重的問題,我國亦不例外,我國現行法對此尚無定義性規定,但有些國家稱此種行為職場罷凌,如澳、紐、英;有些國家則稱之為職場騷擾(workplace harassment),如日、韓。參酌前述國家之規定,可定義職場罷凌為:「特定個人或一群人,透過職場中的職務或關係優勢,持續地以逾越工作倫理的行為對待其他受僱人,造成其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雖然各國對職場罷凌的定義不盡相同,但大致上可歸納出幾項要件:(1)罷凌者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一群人,被罷凌者可能是個人也可能是特定群體中的一員;(2)職場霸凌可以是肢體、言語或是關係的,也可分為(A)直接、個人的攻擊;(B)間接、與工作相關的攻擊……。

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

目前尚未針對職場霸凌制訂法規範,只能透過其他法律予以規範。職場霸凌的行為人對受害人若有持續性的毆打、恐嚇、威脅、侮辱、破壞名譽、騷擾等行為,即可能違反刑法相關規定,例如刑法304條(妨害自由)、刑法第305條(恐嚇)與刑法第277條(傷害)等;職場霸凌也可能產生侵權行為或民法第483條之1 所定之民事責任。在勞動法方面,勞動基準法第8條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雇主若未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來預防職場不法侵害問題,可被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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