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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6/07
國民法官法通過!人民參與審判的起點

背 景

  2020年7月22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預計將於2023年正式上路,立法目的乃在於呼應國民親自參與審判過程之司法改革目標。制度設計上,確立採取類似於日本之參審制,將由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組法庭,審判特定刑事案件,對於現行刑事訴訟法板塊將可能造成巨大衝擊;同時,民間團體及在野黨亦有批評,認為修法過於草率,一律排除陪審制一併試行之可能性,以下焦點檢視將探討國民法官法制度之運作,以及對於現行刑事訴訟法即將造成之衝擊。

焦點檢視

一、法規內容重點彙整

  (一)立法宗旨(第1條)
  為使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
  (二)適用案件(第5條)
  1.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2.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3.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三)參與審判之國民法官資格限制(第8條以下)
  1.積極資格: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2.消極資格:第13條規定於受特定情形不得擔任之限制;第14條規定特定職業不得擔任;第15條規定具備特殊關係之限制。
  (四)選任方式(第17條以下)
  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具有特定資格者,以隨機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造具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並經各地方法院設置之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進行審核。審理案件時,法院會從名冊中抽選出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確認資格後,通知他們到法院來,進行選任程序。

二、重要配套措施

  (一)卷證不併送
  國民法官法第43條: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檢察官起訴時,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並不得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意即檢察官在起訴刑事案被告後,不將被告犯罪證據附在法官審理的案件卷宗裡,而是在公開審判時才提出來,由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各盡攻擊防禦能事,再由法官依雙方提出的證據形成心證,並作出裁判。
  (二)證據開示制度
  檢察官起訴時,僅有一張起訴書,記載案件之人、事、時、地、物,故國民法官法中規範,專業法官與被選認之國民法官在審判程序中,藉由「證據開示」,規定於第53條第1項本文規定:「檢察官於起訴後,應即向辯護人或被告開示本案之卷宗及證物。」,亦即檢察官提供關於案件之全部證據,使法官與國民法官以客觀第三者之角色形成心證,案件得以詳細及明確地確定而獲得速審速決之效。
  (三)對於國民法官之訴訟照料
  審判中,若有任何疑義,國民法官有請求審判長進行釋明之權利,諸如法律問題之解釋、刑事審判之基本原則及國民法官之權利義務等。然而對於證據能力的判斷、證據調查必要性的判斷、訴訟程序的裁定及法令的解釋,專屬法官合議決定。

三、結語

  國民法官法採取參審制,使國民能直接參與審判之進行,然而是否會導致訴訟拖延;再來,透過終局評議,由專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評議,有罪需要達到2/3以上,至少6票同意;科刑事項則是過半意見決定,也就是至少5票一致;但死刑則要達到2/3以上且至少要有1票來自職業法官,評議制度是否能落實國民參審之意旨,還是最終仍由法官掌控審判大權;最後,卷證不併送制度與證據開示制度,是否會連帶刑事訴訟法發生大地震,進行全面翻修,亦是值得觀察之點。




法領域: 國民法官法、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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