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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06/21
釋字第797號解釋

背 景

 ◎爭議之所在
  釋字第797號解釋以行政程序法第74條所規範之「寄存送達」為規範核心,該次解釋之題目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為:「I.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II.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III.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焦點檢視

一、釋字第797號解釋之立場

  釋字第797號解釋先是以行政行為具有全面性、多元性之特色為由,而認為送達制度將對於維護公共利益、提高行政效能等有所關係,故屬於立法形成空間,其謂:「就提高行政效能言:行政權具有主動、積極、機動及全面之特質。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行政行為,有涉及行政機關依職權發動者,亦有依人民申請而為之者(行政程序法第34條及第35條規定參照);有對人民發生負擔效果者,亦有發生授益效果者(同法第117條及第121條規定參照);其性質可能為行政處分,然而亦不乏行政契約或其他種類之行政行為(同法第100條、第139條及第167條等規定參照),不一而足。是行政行為具有全面性、多元性之特徵,人民應受送達之行政文書所涉情形亦極為複雜,非可一概而論。各種類型行政文書之送達,不但可能與人民救濟期間之起算或行政程序之順利進行有關,亦攸關行政行為究竟自何時起合法發生效力(例如行政處分之生效時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時效中斷時等),與提高行政效能以維護公共利益有密切關係。特別是行政文書之送達,屬相關制度所應遵循程序之一環,相關機關對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應如何制定,自有其提高行政效能專業需求之考量,在不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前提下,自得裁量決定之,此乃屬立法形成之範疇,於判斷行政文書送達之程序規範是否正當,自應予以適度之尊重。」
  而後,其審酌寄存送達屬於補充性之規定、行政行為多樣性、人民受合法通知權、行政效能之兼顧,而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範之寄存送達制度,並無牴觸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其謂:「經綜合考量寄存送達乃一般送達、補充送達或留置送達之輔助、替代手段、行政行為之多樣性、人民受合法通知權之保障,以及行政效能之公共利益等因素,足認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尚稱嚴謹、妥適,則以行政文書依法寄存送達完畢時作為發生送達效力之時點,整體而言,其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自不能僅因系爭規定未以寄存日起經一定時間始生送達效力,即謂寄存送達之程序規範有不正當之處。」

二、釋字第797號解釋之不同意見

  詹森林大法官認為,寄存送達應區分類型,倘若係人民申請之情形,則目前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規定並無問題,但倘若是行政機關職權開啟之類型,則目前行政程序法第74條之規定應違憲。
  其謂:「行政程序係因行政機關依職權而開始者,則不能期待相關之人民已預期會有行政文書將對其為送達之情事,且行政機關為寄存送達之時,應受送達人對於行政機關已對其發出行政文書一事,無從知悉,亦非可得而知。是以,此種情形之寄存送達,立法上如未就寄存送達效力之發生,設定緩衝期間,將可能使受送達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遲誤救濟期間,對人民權利影響之程度乃重大且不可回復,幾乎等同掏空人民得就權利於受侵害時請求救濟之基本權,即不得僅以提升行政效能為由,遽認此項立法仍屬立法裁量範圍 ,而不違反憲法之正當程序原則。」
  謝銘洋大法官認為,為了少數之行政行為之特殊情況,而立法設計屬於通則之寄存送達之規範,實違反比例原則,故認為寄存送達制度違憲。
  其謂:「固然有些行政處分在性質上並不適宜等待寄存後一定期間才發生效力,然而寄存送達只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行政機關對於必須立即生效的行政行為,理應採取可以現實送達的當面送達、補充送達、或是留置送達,而非寄存送達。況且以本件解釋所涉的原因案件而言,其寄存送達的文書,包括非屬職業傷病給付審定書、機車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裁罰書、營利事業所得稅補繳復查決定書、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罰鍰處分書等,這些都不是具有急迫性而必須立即生效的行政行為。因此,如果只是考慮少數行政行為有急迫性而必須立即生效,就要求所有的行政行為在寄存送達時全部都必須立即生效,顯然是以偏概全。一律要求其必須於寄存送達時立即生效,而導致人民提起行政救濟的權益或是受憲法保障的其他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不僅欠缺必要性,且未能考慮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而為不同的處理,採取的方法所造成人民權益的損害,與其所欲達成行政行為的目的間,顯然失去均衡,違反憲法第 23 條所保障的比例原則。




法領域: 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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