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1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1/09/06
談判斷餘地理論之最新實務發展:對不同「委員會」是否構成判斷餘地做出類型化區分

焦點檢視

一、前言與問題意識

  傳統實務與學說,均認為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原則上法院可以審查,然若構成「判斷餘地」之情形,則除構成「判斷瑕疵」外,法院原則上尊重之。
  傳統實務與學說,一般認為「委員會」之決定,構成判斷餘地,然而近期有反省此一見解之趨勢。

二、 典型傳統實務見解:「委員會」之決定構成判斷餘地

  典型的實務見解,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737號行政判決,認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此種「委員會」之決定構成判斷餘地,一般典型論述如下所示: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屬於獨立行使職權的專業委員會,其成員具有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在行使關於違反通訊傳播相關法令事件之取締及處分之職權方面,應以委員會之決議行之。而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依裁量權所為行政處分之司法審查範圍限於裁量之合法性,而不及於裁量行使之妥當性。至於不確定法律概念,行政法院以審查為原則,但對於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之決定,有判斷餘地,對其判斷採取較低之審查密度,僅於行政機關之判斷有恣意濫用及其他違法情事時,得予撤銷或變更。其可資審查之情形包括:一、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二、法律概念涉及事實關係時,其涵攝有無明顯錯誤。三、對法律概念之解釋有無明顯違背解釋法則或牴觸既存之上位規範。四、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有違一般公認之價值判斷標準。五、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出於與事物無關之考量,亦即違反不當連結之禁止。六、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法定之正當程序。七、作成判斷之行政機關,其組織是否合法且有判斷之權限。八、行政機關之判斷,是否違反相關法治國家應遵守之原理原則,如平等原則、公益原則等(釋字第382號、第462號、第553號解釋理由參照)。」

三、 新近實務見解:「委員會」之決定未必構成判斷餘地

  新近實務見解卻不認為「委員會」之決定必然性構成判斷餘地,而有類型化之趨勢,本期時事直擊指出二則重要判決,供讀者參閱之。
  (一) 實務上不承認「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針對工會法第35條之決定構成判斷餘地
  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582號行政判決指出,若不涉及風險預估、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的事實認定及法律的抽象解釋,本來就屬於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核心事項,行政機關自無判斷餘地可言,而且不因為它是經由獨立專家委員會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而有所不同。
  因而,其認為「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針對工會法第35條做出之決定,為單純之法律適用問題,並不構成判斷餘地,即法院原則上可全面審查之。
  「按行政法院對行政機關就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為的判斷,原則上應予審查,但對於行政機關就具有高度屬人性的評定(如國家考試評分、學生的品行考核、學業評量、教師升等前的學術能力評量等)、高度科技性的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的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的決定及獨立專家委員會的判斷,則基於尊重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而承認行政機關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然而,並非所有不確定法律概念形式上合乎上述判斷因素的事件,都應該一律尊重行政機關的判斷而認有判斷餘地,仍應視其性質而定。例如不涉及風險預估、價值取捨或政策決定的事實認定及法律的抽象解釋,本來就屬於行政法院進行司法審查的核心事項,行政機關自無判斷餘地可言,而且不因為它是經由獨立專家委員會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而有所不同。」、「至於原判決以基於尊重裁決會之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應承認其就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不當勞動行為之裁決決定有判斷餘地,並採原決定所認南山人壽提起系爭告訴行為業已不當影響工會活動之運作,甚至因此可能造成寒蟬效應,亦成立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等語,實係誤解專家委員會之性質,已如前所述。是原審逕以判斷餘地之適用,遽認上訴人提起系爭告訴即屬不當影響工會之活動,核有判決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誤。」
  (二) 國軍申訴會對於是否構成「性騷擾」之認定,不構成判斷餘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65號行政判決指出,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所稱之「性騷擾」是否構成一事,法院有全面審查權,不認為國軍申訴會之認定構成判斷餘地。
  「性別工作平等法所稱「性騷擾」,屬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規範概念,而此不確定規範概念之解釋及涵攝,係對於具體個案事實所為之評價(同法第12條規定參照),尚非屬具有高度屬人性之評定、高度科技性之判斷(如與環保、醫藥、電機有關之風險效率預估或價值取捨)、計畫性政策之決定或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故被告依國軍性騷擾處理實施規定第15點規定組成之申訴會,就性騷擾事件所為決定之合法性,行政法院得為全面之審查(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15號判決意旨參照),訴願決定主張申訴會就「性騷擾」之專業認定,享有判斷餘地云云,尚不足採。因此,性騷擾之認定,應依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當事人之關係、環境、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體事實綜合判斷。」




法領域: 行政程序法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看更多2021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