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21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1/12/20
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過關──保障跟騷受害人之權益

背 景

跟蹤騷擾行為是否入罪化,乃學說實務長久討論之重點領域。近期發生多起與跟蹤騷擾行為有關之刑事案件,然而在現行制度下,遭到性騷擾與尾隨的受害者,若想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聲請保護令,根據同法第3條規定,只有與加害人間為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姻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或姻親,才符合聲請要件,因此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防制有加速立法的必要。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將跟蹤騷擾行為入罪化,最重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罰金,被害人等也能申請保護令,並規定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期能儘速上路保護跟騷受害人。,931家,故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產生相當之群聚風險。

焦點檢視

一、草案對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

「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的八類行為,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又此八種跟蹤騷擾之行為態樣為: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二、公權力介入之處理

草案規定,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案件,應即開始調查、製作書面紀錄,並告知被害人得行使的權利及服務措施,而經調查後認為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應予書面告誡。書面告誡有2年的效力,行為人若再犯,被害人、警察或檢察官都可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

三、罰則

(一)跟蹤騷擾行為本身:跟蹤騷擾行為就是犯罪(告訴乃論),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有攜帶凶器,加重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二)違反保護令者:違反保護令者,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四、立法展望

跟蹤騷擾防治法基於良善之立法目的,為抑制各種性別暴力行為與對於跟騷行為能夠確實透過公權力即時介入,對於不同態樣之跟騷行為進行規範。然有律師指出,縱使立法目的良善,然實際執行上,可能面臨警方人力不足之問題,難以應付數量龐大的跟騷案件;另外,跟騷行為之舉證問題也是被害人可能面對之難題。實際執行情況值得立法通過後,持續追蹤紀錄,期望本法能確切發揮保護跟騷受害人之功能。




法領域: 刑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1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