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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1/12/13
疫情肆虐下之股東常會召集

背 景

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於2021年5月19日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5月20日發布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1371號公告,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含上市櫃、興櫃及外國企業來台掛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蓋依集保公司統計,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預計召開股東會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計1,931家,故召開「實體股東會」可能產生相當之群聚風險。

焦點檢視

一、股東會之開會方式

在2018年公司法修法新增第172條之2前,我國股東會開會僅有實體會議之形式,而缺乏公司自治之彈性,忽略其他同樣可達到相互討論效果之開會方式,故2018年公司法修法開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章程訂明採取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例如:視公司規模大小公告可採行語音會議)開會。
至於排除公開發行公司適用之理由,立法理由指出係考量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且視訊會議尚有股東身分認證、視訊斷訊之處理、同步計票技術之可行性等相關疑慮,故執行面尚有困難。

二、股東常會之召集期間

依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除有正當事由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所謂「正當事由」,包括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開因「嚴重特殊性傳染病肺炎(COVID-19)」疫情期間致召開有困難者(經濟部109年4月16日經商字第10902015230號函參照),故非公開發行公司得基於防疫因素而向經濟部申請延期召開股東常會。
然而,若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公司股東常會,則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6個月內召開,而不適用公司法第170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7項、第165條之1準用第36條第7項),故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必須於6月30日前召開股東常會,而不存在任何例外。違反此一規定而未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者,金管會得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

三、金管會110年5月20日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1371號公告之效力

基於指揮中心第三級警戒之防疫要求,金管會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及「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報經指揮中心核定,宣布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5月24日起至6月30日止一律停止召開股東會,並停止適用前揭應於6月底前召開股東常會及處罰之規定。
股東會開會日期延至2021年7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實際開會日期及地點由公司董事會決議,並應於股東會開會日15日前,依原定股東會停止過戶之股東名冊,寄發明信片或以簡便郵件通知各股東,且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至於原訂股東會之相關前置作業程序,按照原規定期間進行至原訂開會日前1日,另因僅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故停止過戶期間、股東提案及董監事提名之相關程序,依原訂股東會作業規定而無須延長,委託書及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仍依原訂股東會作業程序時程進行統計驗證。




法領域: 證券交易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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