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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2/20
通緝犯逮捕之再檢視

背景

在8月發生了震驚全臺的臺南殺警案後,警察在9月底又再度的登上新聞版面而受到全臺關注。不同於臺南殺警案中,警察作為被害人而受到官方的高度重視,火速進行了修法,在這次案件中,因為警方將一般民眾誤認為通緝犯而逮捕,因而與民眾產生了激烈程度,成為加害人,造成民眾身心的嚴重傷害。事件發生後,雖然分局長有出面致歉並進行懲處,然而目前雙方互控傷害,因而在法院確切釐清案件細節前,這起事件恐怕一時間仍無法順利落幕。

焦點檢視

一、本案中所涉法律規範之介紹

刑事訴訟法第84條到第86條中規範了通緝之意義、決定機關與通緝方式,而依據上述之規定,在被告逃亡或藏匿時,得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的檢察官與司法警察機關,或於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而其決定機關則採取二分模式,於偵查中為檢察總長或檢察長,於審判中則由法院院長簽名為之。
而對於經通緝之對象的逮捕,則主要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87條到第93條之間,包括第87條與第88條針對受通緝之對象、現行犯與準現行犯的逮捕事由與對象之規定,以及第89條到第93條的逮捕程序相關規定,包括得在必要程度之內使用強制力戒具,以及解送處所與時間限制。
除此之外,因本案發生後,警方之新聞稿指出員警使用強制力之原因在於民眾妨礙盤查公務之執行,因而亦涉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款關於盤查之規範,亦即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其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進行盤查。

二、通緝犯逮捕程序之可能問題

在本案中除了有因為警察以便衣員警之身分進行盤查而未表明身分,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行使職權應出示身分之疑義外。在多數通緝犯逮捕中更可能涉及到的事情是關於實施逮捕行為時的阻卻違法問題。
在逮捕行為之實施時,往往繫諸於員警的瞬間判斷,又因員警之公務身分於阻卻事由上的討論即有所必要。學者就曾針對員警開槍射擊拒捕通緝犯的阻卻違法問題撰文進行探討,指出員警在逮捕通緝犯而開槍造成通緝犯受傷或死亡時,於阻卻違法之適用上應優先考慮適用依法令行為來阻卻違法,而其所依據之法令即是警械使用條例之內容,又若未能通過依法令行為之阻卻事由時,警察同時作為市民之身分仍有以正當防衛作為阻卻違法的可能性存在。此外,學者亦進一步的對於防衛情狀之判斷時點提出觀點,認為防衛情狀之判斷應當從事後觀點為之,而非從行為人面臨侵害當下的狀態來事前的劃設其內涵。
而今後在警械使用條例修法的背景之下,關於員警執勤時的用槍判斷與依法令行為的涵攝內涵、標準與判斷是否有所更動,則有待於後續學說實務的進一步檢驗。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關鍵詞: 逮捕拘提通緝犯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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