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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1/17
臺南殺警案──修法趨勢之再檢視

背景

2022年8月發生了震驚全臺的臺南殺警案,雖然目前尚未進行審理,而無法確切認定事件發生的來龍去脈。惟根據檢方提出之起訴書所載,檢方認為事件起因於未在指定期日返回外役監之受刑人,竊走了他人之機車而後經警方查獲。惟因該受刑人擔心自己若被抓到,必須回去入監服刑,因而持刀攻擊,造成兩名員警不治身亡。檢方以加重竊盜罪、強盜殺人罪、殺人罪、加重強盜罪、妨礙公務罪、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起訴該名受刑人。

焦點檢視

一、事件後修法趨勢之說明

本次事件涉及之議題眾多,從警械使用條例、外役監條例、國家賠償法到刑法都被拿出來進行檢視。而警械使用條例經立法院在2022年9月底三讀通過後的修法動向,主要針對兩個面向,其一是修正警械使用條例第1條及第4條的規定,擴張過往警械的定義與範圍,以利員警得於現場環境中有效利用身邊之器材增強其遂行其職務之能力。其二,對於用槍後之責任歸屬,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修正將其明文納入國家賠償機制之中。
就外役監條例的可能修法方向,目前則是有提出對於篩選標準之限制,包括限定更多的犯罪不得適用外役監條例。而除了法制面上的檢討以外,更多的則是對於為何在受刑人未於指定期日返回後,沒有對於該名受刑人進行拘捕,因而希望對於相關人士進行懲處。

二、修法趨勢之再檢視

首先,就警械使用條例上的修法趨勢,如果綜觀過往的整體發展,就可以發現只要在警察用槍造成人民傷亡或是警察受有任何傷害時,警械使用條例以及國家賠償法都會被拿出來檢討一番。不同於本次對於警察為何為開槍的質疑,在失聯移工阮○非事件中,則是出現警察用槍不當的質疑,而在先前鐵道殺警案中也針對警械的配置與使用進行了廣泛討論。然而,這樣的一種爭議似乎永遠不會平息。除了法制面的檢討外,對於第一線警員的訓練或許也是本次事件的重點與治標治本的條件,只是,無法立竿見影的政策或許永遠只能擺在最後而無法徹底被檢討與議論,否則只是被認為無法與人民交代。
外役監作為一種銜接一般監獄與社會的中間行刑措施,是希望可以透過適度的自由,而讓受刑人能開展復歸社會的基礎。對於本次事件的發生,也並非沒有法規去進行處理,在外役監條例第21條第3項就規定到,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回監者,故意者,以脫逃論罪。而對應於本次的修法討論,試圖限縮標準或許不是良好的回應,究其原因終究是對於制度與風險的理解。也就是說,所有的制度一定有風險,如果有對於風險之應對措施,並能發揮作用,則此時端視風險是否能夠被社會大眾所接受,而又能帶來什麼利益,這才是真正應該關心的。如果只因為發生意外,就停下所有的制度並對制度進行限制,那麼對於承受風險所能帶來之利益也會被大幅限縮,而在外役監條例中則是對於受刑人社會復歸的想像與認識,若能釐清上述問題之所在,或許限縮標準到特定罪名或刑期,都不是最佳解方。




法領域: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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