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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2/11/24
量販店股權移轉──淺談公平交易法之結合

背景

知名食品業、超商集團在2022年7月份晚間舉行記者會,說明董事會決議通過重大交易案,旗下兩間上市公司分別收購知名量販店公司49.5%以及10.5%的股權,合計收購60%股權,成為該知名量販店公司的大股東。

焦點檢視

一、什麼是結合?

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所稱結合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事業與他事業合併;(二)事業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計算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三)事業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四)事業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五)事業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另外要特別注意,規範結合行為的目的,在於防止事業因結合而對他事業之業務決策有影響力,而對市場競爭結構產生不利之影響,所以對事業之合併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他事業之財產、股份或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人事任免等列為規範對象。

二、結合之申報

依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事業結合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先向主管機關(即公平會)提出申報:(一)事業因結合而使其市場占有率達1/3;(二)參與結合之一事業,其市場占有率達1/4;(三)參與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主管機關所公告之金額。而公平會現行公告之銷售金額標準為:(一)參與結合之所有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全球銷售金額總計超過新臺幣400億元,且至少二事業,其個別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二)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非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15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者;(三)參與結合之事業為金融機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300億元,且與其結合之事業,其上一會計年度國內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20億元者。計算銷售金額時,應將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參與結合之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之銷售金額一併計入。
另外,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某些並未改變市場結構或對市場競爭並無影響之事業結合行為無須提出申報:(一)參與結合之一事業或其100%持有之子公司,已持有他事業達50%以上之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再與該他事業結合者;(二)同一事業所持有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達50%以上之事業間結合者;(三)事業將其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財產或可獨立營運之全部或一部營業,讓與其獨自新設之他事業者;(四)事業依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但書或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收回股東所持有之股份,致其原有股東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五)單一事業轉投資成立並持有100%股份或出資額之子公司者;(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類型。

三、結合之審查

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對於事業結合之申報,如其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公平會不得禁止其結合。公平會另有公告「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對於審查重點、水平結合限制競爭效果之考量因素、顯著限制競爭疑慮之水平結合、垂直結合限制競爭效果之考量因素、多角化結合之審查方式以及整體經濟利益之考量因素有進一步的說明。

四、結論

當一個企業要併購或入主其他企業時,除了公司法上的問題之外,向公平會申報結合也是一件要特別注意的事情,必須先判斷是否屬於結合行為,再判斷是否屬於要申報的結合行為,最後則是判斷是否禁止結合行為。




法領域: 公平交易法第10條至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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