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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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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後的犯罪所得沒收問題
背 景
日前新聞報導,一名因犯貪污治罪條例而遭判刑定讞的知名政治人物將獲得特赦,消息一出成為政壇關注焦點,這項決定將引發爭議的主要理由在於,該名政治人物涉及的貪污案件部分至今仍繫屬於高等法院,僅是因健康因素法院裁定停止審理程序,又其至今為止尚未將全數貪污犯罪所得繳回,倘若特赦及於這些繫屬中的案件,恐怕無法沒收因貪污犯罪獲取的經濟利得,因此有在野黨立法委員質疑,特赦該名政治人物不僅容許他在犯罪後能夠豁免於刑事責任,還可以保留數億新台幣的賄款,故而要求政府在作出特赦決定以前應先回應相關質疑,否則無異是縱容或鼓勵貪污犯罪。
焦點檢視
一、特赦之法律效果
就被特赦人得否保有犯罪所得的問題,首先應先釐清特赦的要件與法律效果。依據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依此規定,無論是否具備特殊情節,特赦皆是針對「已受罪刑宣告之人」,相較於大赦是針對「已受罪刑之宣告者」與「未受罪刑之宣告者」,特赦的適用不包含審理中的案件。在法律效果上,特赦的效果原則上是免除受宣告人的「刑之執行」,例外在情節特殊時得以同時使罪與刑的宣告無效,但無論是僅免除刑之執行或使罪刑宣告均無效,皆不影響犯罪所得沒收,因為2015年刑法修正以後,犯罪所得沒收已不具有刑罰的性質,沒收的發動亦不以行為人受有罪宣告為必要,只要存在構成要件該當且具備違法性的犯罪行為即得依法發動沒收。因此,就已經有罪判決確定的案件,已沒收的犯罪所得在特赦受宣告人以後仍無須發還,而尚未沒收的犯罪所得,亦得透過單獨沒收程序加以沒收。至於尚未判決確定的案件,則根本不在特赦的範圍,法院仍得在實體判決中宣告沒收。
一、單獨沒收程序
倘若已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以後,罪刑宣告均為無效,後續卻發現原判決漏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此時尚得透過「單獨沒收程序」來沒收相關犯罪所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該條立法理由即指出,在2015年刑法修正後,沒收已具有獨立性的法律效果,其宣告不需要附隨於實體判決,因此即便一案件已經實體判決確定,受到一事不再理的拘束而不得重行起訴或審判,也不影響法院得就行為人的犯罪所得單獨宣告沒收。文獻上有認為針對已經判決的案件為單獨沒收宣告可能違反一事不再理,但實務見解目前傾向肯定被告曾受有罪判決確定,亦有單獨宣告沒收的適用。在程序上,則是依據2016年修法的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至第455條之35之規定,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開啟單獨沒收程序,並由法院作出准許或駁回的裁定,此不同於本案審理中的第三人沒收程序,法院得職權開啟程序並諭知第三人沒收,單獨沒收程序僅能由檢察官聲請開啟。至於針對裁定的救濟,則是依第455條之34為抗告。從而,並非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以後,即得保留甚至取回全數犯罪所得。
法領域: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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