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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5/29
員工分紅何去何從?
 

【法領域】
公司法第235條、第267條第8項

【背 景】
2014年1月行政院提出公司法修正草案,第235條只剩「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刪除員工分紅之相關規定。草案一出籠,引起各界議論。高科技業界認為,刪除員工分紅之規定後,公司分紅給員工,將無法源依據,且會影響企業把員工分紅列入公司章程。
後續,經濟部也針對業界意見,把員工分紅之精神補上,於草案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當年度有獲利時,應發放一定數額給員工。」此外,有政黨基於公平正義之立足點,提出公司賺錢時,員工優先加薪。期盼修正公司法使公司盈餘轉由員工及股東共享。
上述員工分紅相關爭議,是否必須要透過修正公司法才能完成。公司法是否已有相關規定,可供公司使用,留住人才。

【焦點檢視】
一、法源依據
員工分紅係規範於公司法第235條,公司應在章程中訂明員工分配紅利之成數。公司分配紅利之方式,得以現金或股份為之,參照公司法第240條第4項之規定。

二、立法過程及解釋
2006年前,員工分紅在會計科目上是列在盈餘分配之科目上。此作法,不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因此,2006年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將員工分紅於會計科目上從盈餘改列為費用。然而公司法並未同時做修正。此一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之分裂,造成實務操作上的複雜。
2014年行政院提出的公司法修正案,已彌補公司法與商業會計法之分裂,從而,行政院通過之公司法修正草案公司法第235條「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刪除員工分紅的部分。該條修正說明「因應員工分紅費用化之國際趨勢,及商業會計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盈餘分派係股東之權益,為使本法與商業會計法規範一致,股息及紅利之分派(即盈餘分配)對象限於股東;員工尚非盈餘分派之對象,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

三、公司發放盈餘及員工分紅之解釋
問題
依公司法第232條第2項,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2006年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員工分紅屬於會計科目下的費用。倘若今年度公司結算後,有獲利但沒有盈餘,公司法得否發放紅利給員工?
依現行法解釋,公司沒有盈餘,根本不能發放股息或紅利,更何況發紅利給員工。但發放股息或紅利給股東或員工,在公司法及會計上有所不同。前者屬於盈餘分派;後者屬於公司費用。

四、修正條文衍伸問題
行政院提出修正草案初始版本,在公司法之理論及商業會計之原則,實屬正確。公司盈餘,係指稅後盈餘,且盈餘分派對象僅限於股東。若公司今年獲利,想要獎勵員工、留住人才,公司當然可決定發放現金或股份給員工。並非如企業界所稱,刪除員工分紅,即無法發放股息及紅利給員工。因為員工分紅是公司經營之成本,其已列入費用。
從而,行政院增訂第235條之1「公司當年度有獲利時,應發放一定數額給員工。」將有妨害公司經營判斷之可能。且從公司法理論判斷,此一修正牽涉我國公司法之立法方向係以股東利益優先(shareholder primacy)或公司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作為解釋原則。

五、結論
員工分紅,2014年初之修正版本可以解決近年來,公司法及商業會計法上之差異。惟後續版本,須注意公司盈餘與獲利之差異,二者不能混為一談。且為留住人才、激勵員工,手段上有許多方式,例如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不限員工分紅。

【必讀文獻】
1.葉新民,由德國員工參與法制探討我國員工獎勵制度的相關法律問題──以公司法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88期,2013年12月,135-208頁。
2.林國全,員工入股制度(一),月旦法學雜誌,59期,2000年4月,28-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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