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研討會新訊

 看更多2015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15/05/07
前男友的不正方法
 

【法領域】
刑法第339條之2

背 景】
臺北市一名男子因不滿前女友與其他男子出國共遊,醋意大發,潛入前女友家中取走前女友提款卡,利用在交往期間知悉的提款卡密碼,將前女友數十萬元存款用ATM提領一空,以作為報復。

焦點檢視】
一、問題意識
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之制定,在立法理由中指明是為了填補現代社會科技進步之下,針對利用自動設備造成他人財產法益侵害的非傳統犯罪方式,無法以竊盜、詐欺論罪的法律漏洞。在本罪立法明文後,條文中「不正方法」的解讀在實務學說之間產生極大分歧與批評,且於2014年6月刑法修正時未就此釐清,而更提高其法定刑,本文藉此,簡要梳理介紹向來實務學說看法。

二、不正方法的解讀
刑法第339條之2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與詐欺罪不同,可以說是對機器為詐術之行為,一般以「違反機器設置者的意思、使用規則而使機器交付金錢」來理解,核心在處理偽造、變造提款卡的犯罪類型。然而以不正方法此概括立法方式來規制濫用自動付款設備之行為,就類此其他具體行為是否該當本罪,即有不同判斷。
(一)實務見解
實務上就「不正方法」的看法,除典型偽造、變造提款卡提款此種與傳統詐術行為概念相同的犯罪類型外,更擴大肯認無權限冒用、盜用他人提款卡提款、逾越授權範圍而為者。
(二)學說見解
相較於實務,學說基於本罪之立法目的在於填補電腦犯罪的處罰漏洞,以及本罪內在詐欺罪質之限制,採取限縮見解,認為本罪之不正方法必須限於有類似詐欺的不正行為者。換言之,自動櫃員機的設定是只要卡片真正、密碼正確、帳戶有餘額或符合信用條件,行為人據此提款,沒有違背機器正常的使用方式,機器也沒有陷入錯誤,應解為非「不正方法」。就此,排除了前述實務所肯認的冒領、盜領及逾越權限行為類型,而批評是不當擴大不正方法的解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學說上即使同樣基於行為必須具備類似詐欺性質的立場,在具體類型卻也有分歧的看法,如拾獲載有提款密碼的提款卡並持之提領現金,即有肯否見解,更顯此構成要件的不明確性。

三、結論
本案行為人利用竊來的前女友提款卡在自動櫃員機提款的行為,依實務見解屬於無權使用他人提款卡提款,該當於刑法第339條之2的不正方法;依學說見解,本罪之不正方法限於類似詐欺行為,如使用偽造、變造的提款卡,倘係使用真正卡片,輸入正確密碼,機器就沒有陷入錯誤而非本罪之不正方法,故本案行為人並不構成不正利用付款設備罪。

必讀文獻】
1.黃榮堅,刑法增修後的電腦犯罪問題,刑罰的極限,1999年4月,301-344頁。
2.李聖傑,溢領借款的詐欺,月旦法學雜誌,120期,2005年5月,219-228頁。
3.盧映潔,不拿白不拿?,月旦法學教室,77期,2009年3月,19-20頁。

 看更多2015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