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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1/14
我的著作怎麼不一樣了!?──論衍生著作以及著作人格權

文:王傑
背 景

一位翻譯家於20年前翻譯一本由荷蘭作家撰寫的暢銷書籍。新版書籍由另一家出版社發行,但遭該翻譯家質疑,新版書籍的翻譯內容修改幅度不小,且仍然將其名字掛為譯者。

焦點檢視

一、前言

在這次的時事中,讀者或許會有疑問,該名翻譯家並不是原本的作者,那他有著作權嗎?再者,讀者或許又有疑問,為什麼出版社不能修改翻譯內容呢?掛名該名翻譯家有何不可?要回答這些疑問,必須先了解衍生著作以及著作人格權的概念。

二、衍生著作

著作權法的保護要件之一,是著作的原創性,所以即使某一個創作是基於另一個創作所再創作而生,因為該創作仍具有原創性,著作權法仍然予以保護,此類型的著作被稱之為「衍生著作」(同法第6條),又衍生著作之類型包括,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等(同法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以,該名翻譯家將外文書籍翻譯成中文,針對該翻譯版本,享有著作權。

三、著作人格權

著作權又可以分為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主要保護人格利益,著作財產權保護經濟利益,再者,依同法第21條規定,著作人格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反觀同法第36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則可讓與。
著作人格權之種類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更權。
(一)公開發表權
依照同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所以,著作人可以決定要不要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除了著作人之外之人,原則上不得在未經同意下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二)姓名表示權
依照同法第16條第1項本文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所以,假設王小明公開發表自己的詩集,他可以標明作者為「王小明」,也可以用筆名「王日月」,又或者甚至不標明任何名稱。需特別注意的是同條第4項有例外規定,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實務上有認為候選人使用他人攝影著作宣傳政績而未標明著作人,符合此一另外情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易字第116號判決)。
(三)禁止不當變更權
依照同法第17條第1項本文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不當變更禁止權之目的在於確保著作之完整性,避免著作因他人之竄改而貶損價值,導致名譽受損,故亦稱禁止醜化權或同一性保持權。必須注意,不是任何的改變行為都會侵害禁止不當變更權,而是必須該改變行為的結果影響著作人之名譽。

四、結論

綜上所述,該翻譯家就外國著作進行翻譯,翻譯後之著作具有一定的原創性,屬於衍生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享有著作人格權以及著作財產權。又出版社自行修改其翻譯內容,可能侵害該翻譯家的禁止不當變更權,因此產生爭議。

法領域: 著作權法第3、6、15、16、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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