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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15/04/11
憲政改革新契機
 

【法領域】
憲法增修條文第2、3、12條

【背 景】
318占領國會行動,凸顯出臺灣憲政體制的紊亂;而九合一選舉,執政黨敗選,行政院長下台,總統仍可任命並無民意支持者擔任閣揆;有學者認為,權責不清是現行憲政制度最基本的問題,總統有權無責,行政院長卻有責無權。
臺灣守護民主平台、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臺灣勞工陣線、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臺灣教授協會、臺灣原住民族部落行動等15個團體即召開記者會,共同發表《新憲運動宣言》,續推318運動期間就提出的「公民憲政會議」,推動「大規模修憲及修法共識」。

【焦點檢視】
一、中央政府體制之現狀
各國之中央政府體制分類,主要可分為內閣制、總統制與雙首長制,內閣制主要以英國為代表,其主要特色在於唯一擁有直接民意基礎的是國會,行政權之民主正當性來自於國會,總統僅為虛位元首,並無實權,故原則上行政權需對立法權負責;總統制主要以美國為代表,選民透過雙元選舉選出行政、立法部門的領導成員,總統為最高行政首長,直接向人民負責,而非對國會負責;在雙首長制下,總統與國會分別由兩次全國性的大選選出,分別具有個別之民主正當性,總統與內閣分別享有一部分之行政權,但內閣之行政權仍需受國會監督。
在97修憲以前,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偏向修正式內閣制,主要表現於憲法本文之相關規定,例如: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53)、行政院長的提名任命需經立法院同意(憲法55)、行政院需對立法院負責(憲法57)以及副署制之存在(憲法37);故最高行政首長並非總統,總統並無行政實權,行政院仍需向立法院負責。然第四次修憲後,總統改為人民直選(憲法增修條文2Ⅰ)、總統任命行政院長也無需立法院同意(憲法增修條文3Ⅰ),修正覆議門檻為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限縮行政院長對覆議維持之結果為「即應接受」而無庸辭職(憲法增修條文3Ⅱ)。歷經此次修憲後,總統具有直接的民主正當性,並增加總統部分實權,故有學者認為現狀為雙首長制偏向總統制。
然在此次九合一選舉,執政黨敗選,行政院長下台,總統仍可任命並無民意支持者擔任閣揆,且得於各項國家事務上發揮其實質影響力,故有學者批評在憲政實踐上成為超級總統制,而有修憲加以修改、確立之必要。

二、修憲之困境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於2005年修憲時,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12條,大幅提高修憲門檻,不但需要立法院四分之三決議提案,還要公投過半數之同意,使得推動修憲之難度大增。在此困境下,除了凝聚全民的共識外,或許由司法院大法官在適當的時點,透過憲法解釋的契機改變現狀,也是可能的管道。

三、結論
中央政府體制的爭議,在97修憲後就持續存在,但一直缺乏全民的共識,隨著全民民主意識的高漲,逐漸凝聚共識,或許現在正是適當的討論時點,究竟如何在總統制、半總統制、內閣制中做選擇,重點還是在於責任政治之落實,而此一難題,更有賴全民的智慧一同解決。

【必讀文獻】
1.黃錦堂,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的現況與展望,月旦法學雜誌,108期,2004年5月,9-19頁。
2.顏厥安,憲法本文與中央政府體制,月旦法學雜誌,61期,2000年6月,40-50頁。
3.蘇永欽,二○○四年總統大選後我國憲政改革的展望,月旦法學雜誌,111期,2004年8月,127-1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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