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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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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出優惠又不認帳!?──淺談要約之引誘、要約以及承諾
【法領域】
民法第153條、第154條、第162條
【關鍵詞】
【背 景】
在中華隊於12強棒球賽奪冠後,某客制化筆電公司在臉書發文表示慶祝,並且說明該篇文章於截止時間當時獲得多少讚數,1個讚數折價官網商品的新臺幣1元。結果該篇文章獲得1.7萬個讚,消費者可以得價1.7萬元,但該業者卻把截止時間往前移,並且宣稱網頁遭駭客入侵癱瘓等,引發消費糾紛。
【焦點檢視】
一、前言
我們都知道依據民法第153條,契約成立的前提是雙方對於契約內容有一致的共識,在雙方達成共識的過程中,雙方會像是打乒乓球,一個人問另一個人有沒有興趣,另一個人回答有興趣並附上價格以及數量,提問的人再給予肯定或否定的答案,這就是所謂的要約之引誘、要約以及承諾。契約必須經一人提出要約,另一人為承諾,方能成立,如果只有要約之引誘以及要約,則契約尚未成立。
二、要約之引誘、要約以及承諾的定義
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要約之引誘、要約以及承諾的定義,但法院判決有提供三者的定義。首先,按所謂要約之引誘,乃以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自己承諾後,契約始能成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參照);所謂要約,乃以締結契約為目的,而喚起相對人承諾之一種意思表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參照);承諾,係以與要約人訂立契約為目的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96號民事判決參照)。
簡單來說,便當店的人員在街口發送印有菜單的傳單給路人,便當店的人員主要目的在於吸引路人到便當店裡向店員表示「我要一份便當」,則發傳單的動作,只是要約之引誘;隨後,一位路人被傳單上的食物照片吸引而前往該便當店,並向櫃台表示「給我一份雞腿便當」,這句話實際上的意思是「我想要一份雞腿便當,你能不能賣給我」,主要目的是向櫃台表示我想要購買一份便當,你是否願意跟我締結買賣便當的契約,因此,這句話是要約;至於店員回應「沒問題,請付款100元」,則屬於回應客人要約的承諾。 按第154條第2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舉例而言,在生活用品的百貨店裡面,店員會將鉛筆放在一個貨架上,並標示1支10元,則鉛筆被標定價格並陳列在店內,屬為要約,消費者直接表示要購買屬於承諾,則買賣鉛筆的契約就成立。 三、要約以及要約之引誘的區別
分辨要約以及要約之引誘的意義在於,按第154條第1項規定,要約的內容會拘束要約人,雖然可以依第162條撤回,但在撤回之前,接受要約的人只要為承諾,就可以成立契約。舉例而言,A公司向B公司以寄信的方式為要約,訂購5台電腦,A公司隨後反悔寄出第二封信撤回要約,而B公司收到第一封信後隨即打電話給A公司表示願意接單,兩天後才收到A公司的第二封反悔信,此時,B公司的承諾使契約成立,而A公司受到拘束而應履行其契約義務。
關於要約及要約之引誘之區別標準,可由意思表示是否已經具體表示契約之內容而定。詳言之,意思表示已經具體表達契約內容,使相對人得據以承諾者,為要約;意思表示並未具體表示契約內容者,為要約之引誘(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88號著有判決)。另外,要約之引誘,僅在引發相對人為要約之意思通知,表意人無意受其所表示內容之拘束,仍保留其締約與否之決定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民事判決參照)。 四、結論
本案消費者在官網下單後是否雙方成立契約,取決於業者將其商品成列於網路上屬於要約還是要約之引誘。實務上的判決有些認為成立,有些認為不成立,關鍵因素例如有無「店家保留訂單接受與否權利」之字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3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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