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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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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偵查之法定救濟程序
【法領域】
刑事訴訟法
【關鍵詞】
【背 景】
日前法務部調查局舉辦無人機偵蒐競賽,由具備遙控無人機操作證照的調查官組隊參賽,完成「障礙賽道」、「尋物」及「競速」的競賽項目。毫無疑問,無人機在刑事偵查實務的重要性日益漸增,協助檢警人員破獲盜採砂石、非法棄置廢棄物等刑事案件。除了戶外的犯罪活動,無人機在搭載熱顯像儀或高倍率攝影鏡頭後,也能讓室內的犯罪活動無所遁形,例如製毒工廠或詐騙集團機房。不過,由於室內活動的調查將干預受調查人的隱私權,無人機偵查在此的運用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的規定行之。
【焦點檢視】
一、隱私空間無人機偵查之發動與執行
偵查機關經常使用搭載熱顯像儀或高倍率攝影鏡頭的無人機,針對藏身於市區民宅或山區廢棄鐵皮屋中的製毒工廠進行蒐證,在不物理侵入工廠下,偵蒐犯罪嫌疑人在室內從事的非法活動。由於廢棄工寮與民宅均為室內空間,屬於人民享有隱私合理期待的空間,受到憲法第22條的保障,其基本權之限制應有法律授權基礎。
依刑訴法第153條之3第1項與第3項之規定,發動「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限於調查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名,有相當理由可信犯罪嫌疑人管領使用的空間內的人或物與本案調查有關,並有使用此科技方法的必要性;程序要件上,採取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亦即,除有急迫情況外,應由檢察官依職權或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許可,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發許可書,許可期間不得逾30日。例外在第156條之6第1項第2款所定的急迫情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實施,並在事後3日內向法院以書面聲請補發許可書。 應注意的是,發動熱顯像儀或高倍率攝影技術等空間外使用非實體侵入性之科技方法,限於人員與設備均未物理侵入隱私空間。因此,無論是人員進入屋內攝影或人員操作無人機進入屋內攝影,均非本條所授權發動的科技方法,而應視具體情形是否適用刑訴法上搜索之規定。 二、無人機偵查處分的通知與救濟
相較於刑訴法上的搜索必須符合公開性的要件,無人機偵查的基本特性之一即是隱密性,受基本權干預人難以獲知其個人隱私權利受到干預的具體內容與程度,繼而無法提起救濟。因此,為保障受干預人的救濟權利,刑訴法第153條之7規定調查結束後應由法院通知受調查人,通知內容包括「受調查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許可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調查期間、有無獲得調查目的之資料及救濟程序」。
在無人機偵查的救濟上,刑訴法規定在第153條之10第1項,「受調查人及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對於法官、檢察官依本章所為之裁定或處分,得向該管法院提起抗告或聲請撤銷或變更之。」學者指出,本條規定排除對司法警察官與司法警察所為無人機偵查處分的救濟,將使受干預人對於司法警察(官)的無人機偵查毫無提起救濟的空間,顯然違反憲法上有權利有救濟的原則。因此在修法前,法院應基於憲法優位性與有權利有救濟的基本原則,類推適用刑訴法第153條之10第1項,讓受干預人仍得就司法警察(官)發動的無人機偵查提起抗告或準抗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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