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加入會員  | 購物車 |  購書服務 |  會員專區 |  會員Q&A |  書店公告 |  教師資源 |    sitemap 

元照

高級檢索

新書閱讀
 看更多2025年時事短評
發佈日期:2025/11/24
淺談著作權的保護要件

【法領域】
著作權法第3條、第7條、第9條、第10條之1

【關鍵詞】

【背 景】
美國一位電腦科學家開發出一個生成式AI系統,並用該系統創作圖像,據稱完全由AI自主生成,無任何人類介入,並向美國版權局提交著作權註冊申請,但遭到拒絕。美國哥倫比亞特區聯邦上訴法院認為只有人類的著作受到保護,但AI並非人類,所以該著作不得註冊著作權。

焦點檢視
一、前言
在處理有關著作權的法律議題時,第一件事情就是問自己:「這個東西是個著作嗎?」,如果不是,那根本就不用討論著作權了。在這起時事中,雙方角力的重點之一是:「有爭議的內容是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以下將介紹著作權的保護要件。

二、著作的定義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說明著作的定義,「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但本款並未就「創作」的意義為進一步的說明。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382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以及97年度台上字第1587號刑事判決,著作必須是(一)具有原始性;(二)人類精神上創作;以及(三)達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除了上述兩個要件,有學者提到另外兩個要件:(一)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二)非不受保護的客體。 首先,所謂原始性,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再者,著作必須是人類的精神創作,例如由主題之選擇,光影之處理、修飾、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以攝影機所產生的著作,如果只是自動測速照相此等由機器設備自動所生成的影像,則非著作。
又,按同法第10條之1,著作必須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著作人必須以一定的方法將自己的想法表達出來,如果只是停留在腦中,則不受保護,且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並且,著作必須能夠表達著作權人的個別性。倘若是依照筆畫順序、英文字母、數字大小編排資料,則不具個別性,但是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話,同法於第7條第1項以編輯著作加以保護。進一步言,針對資料的選擇,如編輯者予以衡量、判斷,非機械式的擇取,通常即得表現其創作性,例如,創作人依照其學識加以衡量判斷,就許多篇漢詩中挑選其認為具有指標性的漢詩,集結成選集,則屬編輯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另外,如果思想如僅有一種或有限之表達方式,該有限之表達即因與思想合併而不受著作權保護,以避免將該思想為原著作人所壟斷。例如辭典中常見的「易誤判部首單字表」,是「依中文或漢字之結構拆解其近似之部首加以編纂而成,而中文或漢字之結構可能拆解之部首亦有限」,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參照)。
最後,要注意同法第9條規定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三、結論
在這件時事案件中,法院強調只有人類的創作才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除此之外,請讀者遇到著作權的案例時,不妨先思考前述所提及的著作權的保護要件,以及有沒有不被著作權保護的情形。


 
延伸閱讀 

 
相關書籍 more
【最新圖書介紹】

 
實務講座 more


 看更多2025年時事短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