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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4/08/05 |
勞動事件法「工會不作為訴訟」淺介
摘要
如從勞工之角度觀察,勞動事件法第40條所設工會不作為訴訟,因可由工會擔當訴訟而具有「隱名化」之效果 ,且因無須繳納裁判費、無須直接支出律師費 、如獲勝訴判決亦不須最終負擔律師費等特性而大幅減輕甚至消除了勞工的訴訟負擔,故如有雇主侵害多數勞工權利之情形,工會不作為訴訟應是可優先考量之訴訟型式。
本文目次
壹、引言
貳、工會不作為訴訟於制度上的特點 參、結語 本文試讀
【案例】
A1、A2、A3……A100等100人均為甲公司的船員,任職時間均在10年以上。於2023年1月間,甲公司為降低日後人事成本,經董事會決議:自2025年1月起,未派船之在岸船員一律停止給薪、退保勞保並不再提撥勞退。請問:A1、A2、A3……A100等100人得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壹、引言
於上開案例,由於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已涉及到A1、A2、A3……A100等100位勞工勞動條件之不利變更,傳統上的作法是由A1、A2、A3……A100等100位勞工,各自以自己之名義對甲公司提起訴訟,請求甲公司依法給付薪資、依法投保勞保及提撥勞退。雖然我國勞動基準法針對勞工權益保障有詳盡之規定,但於訴訟實務上,由於勞工於勞動關係中多為經濟上較弱勢之一造,故縱使雇主有侵害多數勞工利益之行為,個別受損害之勞工因為與雇主間仍存在僱傭關係,常因害怕提告後遭雇主秋後算帳而憚於獨自訴請排除侵害或爭取權利;就算勞工做好提起訴訟的心理準備,由於雇主侵害勞工權利的行為常無預警突然發生,勞工在還沒有進行本訴以前,就必須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凍結現狀、避免權益受損,如此一來,光是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聲請費、律師費、擔保金;本訴的裁判費、律師費,就可能壓垮勞工,多數勞工根本無力負擔這樣的訴訟成本。正因為如此,較無勞權意識的雇主會更有動機侵害勞工權益,因為他們了解:絕大多數勞工會因為害怕秋後算帳及負擔不起訴訟成本的關係,選擇忍氣吞聲。
為了保障勞工不被雇主的恣意行為侵害,勞動事件法於2018年12月5日立法時,創設了「工會得訴請法院命雇主停止或不得侵害勞工權益」的訴訟類型,法條文字規定為: 「工會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其多數會員利益之雇主,提起不作為之訴。」(勞動事件法第40條第1項) 上開訴訟類型,一般稱為「工會不作為訴訟」。此一訴訟類型的創設,自2018年立法通過時起算,迄今5年有餘,惟實務上被運用之情形仍不常見。本文將藉由法條與案例的介紹,簡要解說工會不作為訴訟於制度上的特點及目前司法實務已揭示之適用情形,最終提出本文對於工會不作為訴訟於日後運用上之期待與展望。 著作推薦影音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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