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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2025/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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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審對國民法官量刑之審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刑事判決
【摘 要】
此則最高法院判決重點在於,純由職業法官組成的第二審,應如何審查國民法官參與的第一審判決之量刑。其所牽涉的是,如何調和罪刑相當原則與國民法官制度的意旨的課題。對此,本判決認為當國民法官所為量刑,是審酌犯罪情狀及一般情狀之相關量刑因子後,在法定刑度範圍內所作的決定,且未為違反定執行刑相關規定,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的狀況時,原則上第二審應尊重國民法官法庭之量刑決定。
【關鍵詞】
【目次】
壹、事實摘要
貳、爭 點 參、法院見解 肆、評 析 【本文試讀】
壹、事實摘要
被告X原領有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但於2017年12月遭公路監理機關吊銷該執照。此外,X經另案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中,卻又於2023年1月14日晚上7時至8時間,於臺中市吸食甲基安非他命。X在駕照遭吊銷且施用前開毒品的狀況下,於2023年1月15日晚上6時42分,明知自己陷入對周遭事物辨識、注意及控車能力均較平常狀況薄弱,足以影響安全駕駛能力,且猶處於該毒品藥性作用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往臺中市東區行駛。X因注意力及控車能力較平時薄弱,先撞上停等紅燈中而A所駕駛車輛,幸未造成A受傷。X並在A表示要報警後,隨即離開現場。之後,X在偶爾關閉車燈的狀況下,連續闖越多處路口紅燈號誌並逆向駛入對向車道,甚至一度開上人行道,而於同日晚上7時26分在某路口闖紅燈時,衝撞依照綠燈標誌行車的機車騎士B與機車騎士C(C機車後座搭載乘客D),造成三人頭部、身體與器官多處受有骨折、內出血、撕裂傷及挫傷等傷勢。其中,B及C更在送到醫院前即已死亡。而且,X在撞擊三人後,並未召請他人救助或報警處理,也未留下可供聯絡資料,隨即棄車逃離現場。
貳、爭 點
被告X未就論罪部分加以爭執,而是不服量刑並提起上訴。X指稱,關於其有誠意向被害人或被害人之家屬表達歉意,以及協商如何將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之傷害降到最低,原判決未予考量而有逾越法律明文規範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或有其他明顯輕重失衡或不當之情形。由於原判決是由職業法官組成之第二審法院審查由國民法官參與做成之第一審判決,故本案涉及之爭點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審查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決定之第一審量刑方屬合法?第二審法院審查國民法官參與決定之量刑是否合法時,其審查基準為何?
參、法院見解
關於宣告刑與執行刑量定合法與否之判斷,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判決指出:「刑之量定及應執行刑之酌定,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者,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復其定應執行之刑時,並不違反同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且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接著,關於審查國民法官所為量刑的方針與對原判決的審查內容,本判決指出量刑合法並論及:「原判決鑑於本件為國民法官參與審判案件,第一審量刑係經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評議決定之,自應予以高度尊重,衡諸國民法官法第91條關於上訴審法院應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審查權限之規範意旨,敘明第一審於量刑時,綜合審酌上訴人原考領駕駛執照業經吊銷,本不應駕車行駛,卻仍於施用毒品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後,駕車上路,復因其施用毒品致注意力及反應力降低而無法妥適判斷路況及操控車輛,先與他人發生擦撞車禍後,於夜間、人車往來頻繁路段,以多次闖紅燈並逆向行車之危險駕駛方式,造成車輛嚴重撞擊被害人及其他車輛,益徵其漠視往來公眾及合法用路者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導致被害人3人受有死、傷結果,造成不可挽回之他人死亡結果及被害人家屬永久傷痛;又在肇事後未停留現場查看或為必要處置,竟棄車逃逸並躲藏他處,所生危害、惡性及違反義務程度甚鉅, ...(本文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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