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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本件原告為福島醫療專門學校,該校提出欲於2014年4月1日提出新設立針灸按摩科(夜間部、修業年限4年、入學定額30名、總定額120名)之申請,卻遭厚生勞動大臣以「有關按摩指壓師、針師、灸師法(後簡稱本法)」附則第19條第
2021/03/29
檢察官認定本件行為人於放火焚燒自宅之際,係處於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之狀態,因而未就本件提起公訴罪,而依據醫療觀察法第33條第1項向福岡地方法院聲請入院審理。
2021/03/22
原判決認定本件加害人(下稱受處遇者)為心神喪失與精神耗弱者,為醫療觀察法所適用的對象,須接受醫療強制入院。原告不服,主張原判決採用之醫療觀察法其立法目的、法條規定及處遇要件等皆欠缺合理性,違反憲法第14條、第22條第1款
2021/03/15
患者X(當時39歲)於2004年6月7日至被告Y醫師(主治醫師兼經營者)之骨科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右下肢阿基里斯腱斷裂,經說明後患者X選擇保守治療,從右膝上方至患部以長石膏固定。同年6月25日患者X複診,被告Y醫師於17時
2021/03/12
西醫、中醫、牙醫三類醫師依其專業分工而有不同業務範圍。在中醫方面,自大法官釋字第404號解釋公布後,中醫師只得以傳統方法行醫,而不得使用西藥製劑,已為中醫界長期所遵行之規範;然基於病患之醫療需要,中醫師是否得使用西醫之檢
2021/02/26
醫事人員乃本於「醫療目的」有計畫的對於病患施以醫療,故醫療行為屬於故意行為,應無疑問,但因具有阻卻違法事由而不具違法性。除有醫療目的之故意外,是否也可能存在其他不法目的之故意,頗值探討。
2021/02/09
被告甲、訴外人丙、訴外人丁均係合格醫師,其等與從事販賣醫美器材業務且不具任何醫事人員資格之被告乙,明知A診所(由被告甲設立)不具備進行大範圍麻醉、手術時所必須具備之生命徵象監測儀器、與處理麻醉或手術時所可能產生危及生命緊
2021/02/08
醫療技術的發展在整體上延長了人類的壽命,但對於忍受病痛折磨的特定族群而言,與其說延長了生命,不如說延長了死亡過程,即身心遭受痛苦和摧殘的過程。在這種情況下,「主動結束痛苦、選擇安樂死」成為他們最強烈的內心訴求。
2021/02/03
長期照顧服務法從立法、修法到公布實施已邁入長照2.0階段,本誌特別收錄2017~2020年長照法在機構管理、服務人力、財源及保險等主要爭議議題,透過部落照護案例、臺灣人口老化趨勢、在宅醫療的法律問題
2021/01/22
原告指控被告有錯誤的醫療廣告行為,其以電動按摩枕試用期之推銷並附有醫療功效的說明,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產生醫療成效的錯誤認知。


月旦品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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