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2025/02/17
2010年,原告經產檢得知其胎兒罹患透納氏症(Turner-Syndrom)後,決定終止妊娠。2011年初,原告本有懷孕但自然流產,但其遺傳疾病檢驗結果為陰性。2011年6月,原告再次診斷為懷孕,婦科診所(即被告1)從2
2024/11/01
以人權為重點來處理醫療衛生議題的方法現已得到廣泛的認可,但有個醫療法的特定面向卻經常迴避人權焦點:醫療疏失。當診斷和治療的注意義務仍受傳統侵權法管轄時,依據博拉姆標準(Bolam test)(或甚至更細化的準則),這代表
2024/09/25
在跟主治醫生取得額外資訊後,若委員會認為仍不符合法律要件,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決通過後,則會將案件轉交檢察官,由檢察署決定是否啟動刑事調查程序,自2002年以來,FCECE共向檢察署提交一件案件,委員會認為該案件涉及醫師
2024/06/03
產婦原告X1在被告Y經營的醫院接受A醫師接生,因胎盤早期剝離,造成新生兒原告X3腦性麻痺等嚴重後遺症。X1、產婦夫原告X2及X3,以醫師延誤診斷及延遲進行剖腹產等,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2024/04/22
我國自2000年6月7日起施行「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後又於2019年1月6日起施行「病人自主權利法」,兩部法律均是以病人自主、保障善終權益為核心,特別針對「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或予以終止或撤除」或「終止、撤除或不施
2024/04/03
被告Y身兼主治醫師及婦產科醫院負責人,因使用催產素(Oxytocin)及前列腺素(PGE2)兩種藥物對產婦(原告X1)進行催產,導致胎兒A罹患缺氧性腦病變,於4年後死亡。X1及其夫(原告X2)因而對Y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求
2024/03/20
依照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此外,醫療法第60條第1項也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
2024/02/07
醫療是「健康所繫,性命相託」的神聖使命,臺灣在醫事人員長期的無私犧牲奉獻下,創造了全球矚目的醫療環境及品質。惟近年來醫療糾紛頻傳,「醫師在法院上班,律師到醫院上班」,成為殘酷的笑話;德諺稱:「醫生開刀時,一隻腳踩在手術房
2023/11/27
本案為一起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被告Y本身為牙醫及A兒童牙醫診所的院長,負責管理A診所的診療業務。2017年7月1日,A診所的兼職C醫師在對死者B(當時2歲)進行蛀牙治療時,使用以利多卡因(Lidocaine)為主要成分的局
2023/11/15
醫師助理稱為”Physician Assistant”或 ”Physician Associate”是美國自1960年代以來,為因應國內偏遠地區醫療人手不足,發展出輔助醫師的助理體制,同時,越南戰爭期間(1955~197


月旦品評家

月旦品評家



數位整合服務
產品服務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號7樓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