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
財政部賦稅署104年11月16日 臺稅所得字第10404643500號函
【函令內容】
A公司投保分紅養老壽險,以其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員工為被保險人,該公司所投保之分紅養老壽險契約,兼具儲蓄及保險性質,其於保險契約期間所支付之保險費,應區分為儲蓄性質之現金解約價值及保險性質之保險費。A公司取自保險公司之滿期保險金應列報為其他收入,歷年繳納之保險費具儲蓄性質部分,於期滿還本時,得列報滿期保險金之成本。
【函令析要】
一、前 言
公司為員工買壽險,係指公司為要保人員工為被險人的保單,至於受益人可能是員工或員工家屬,早期甚至有以公司為受益人的情形,這類型的保單受益人領到保險金時是否應所得課稅,是否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第7款,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從法律的文意而言,並未排除以法人為要保人的保險適用,若從立法理由言論,政府基於人身保險兼具安全保障及儲蓄之特性,並可彌補政府社會福利政策之不足,乃鼓勵國人購買人身保險商品與儲蓄,對於人身保險給付不論保險種類為何,均可享有多稅優惠。
對於以法人為受益人的保單是否可享免稅優惠,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4號判決指出:營利事業取得之保險給付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因此本案上訴人(○○食品有限公司)取得之保險滿期金給付,其屬性作為課稅所得。其理由如下:(一)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稅」,其規範意旨含有社會政策取向。以人身保險可以預防自然人或其家庭之生活維持風險,進而降低國家社會救助之潛在財政負擔,因此從誘因機制之角度出發,在所得稅制上立法給予免稅優惠。(二)但營利事業既然是以營利為目的,其所為之保險行為自然不具社會安全之作用,故不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人身保險保險給付」之範圍內。此一解釋結論乃取向規範目的,對法規範所為之正確詮釋。
上述行政法院判決,乃是公司為保人,員工為被保險人,公司為受益人的保險,原處分機關(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以公司漏報91年度保險公司給付之員工增值養老保險滿期金250萬元,經扣除91年度實際發生未申報之相關保險費170,142元,核定漏報其他收入2,329,858元及課稅所得額2,033,254元,據以補徵本稅482,970元;另核定匿報所得額231,440元(=漏報其他收入250萬元-未列報10年期保險費用2,268,560元),漏稅額57,860元,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57,800元(計至百元止)。該公司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對此類型案件,財政部賦稅署為統一各國稅局的稽徵實務以104年11月16日臺稅所得字第10404643500號函釋(以下稱本解釋):「A公司投保分紅養老壽險,以其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員工為被保險人,該公司所投保之分紅養老壽險契約,兼具儲蓄及保險性質,其於保險契約期間所支付之保險費,應區分為儲蓄性質之現金解約價值及保險性質之保險費。A公司取自保險公司之滿期保險金應列報為其他收入,歷年繳納之保險費具儲蓄性質部分,於期滿還本時,得列報滿期保險金之成本。」惟函釋的內容與上述判決的內容並不完全一致,本文予以分析解讀其中的差異性。
二、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營利事業的保單不免稅
本解釋所解釋的範圍僅限於要保人與受益人均為營利事業的保單,在營利事業領取保險給付時,不能免課所得稅,也就是否認這種保單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人身保險給付。雖然本解釋並沒有說明不適用的理由,依本文的見解理由應與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4號判決相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嚴禁企業假藉為員工福利或員工退休規劃之名,行公司資金運用之實的「假投保真理財」情況,自2018年11月底起,僅一年半的時間,已陸續開罰共9家壽險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官員今天表示,企業以員工福利、留才,或提供員工保障等名義,替員工投保壽險保單,受益人應該是員工,但金融檢查時發現,有壽險公司卻接受受益人是法人,或是在中途將受益人變更為法人,將判定為核保缺失。換句話說,受益人變更為法人,也就是企業本身後,理賠保險金就會給付給企業,但企業投保還可享有稅負優惠,就變成「假投保真理財」情況。官員表示,這樣一來,就與當初給員工投保的目的不相符,因此近1年以來,檢查局積極檢視保險公司有無類似的缺失。統計自2018年11月底起保險局公布的裁罰案件,共有9家壽險公司因「假投保真理財」缺失被開罰,包括有台灣人壽、保誠人壽、中國人壽、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宏泰人壽、國泰人壽、安聯人壽及最新公布的遠雄人壽。官員表示,壽險公司若有違規情況,保險局會以核保疏失進一步開罰,一家罰鍰大多為新臺幣60萬元(劉姵呈,2020)。
故目前保險公司已不在銷售這類型的保單,但過去銷售了大量的這類型保單,從保障消費者的立場而言,保單不會失效,很多保單目前都已滿期,在營利事業領回保險金時,將要面對課稅的問題......(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財稅實務釋評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財稅實務釋評,第77期 訂閱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