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經濟部109年3月18日經商字第10902407350號函
函令內容
一、按公司盈餘分派現金股利,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經董事會決議者,應將分派現金股利金額報告股東會。惟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如有其他應經股東會承認之項目,仍須於股東會承認後,方有第231條規定之適用。至於現金股利金額既經董事會依法決議,股東會不得再為決議(本部108年3月12日經商字第10800540160號函參照)。
二、又如有盈餘不為分派之議案,即現金股利分派金額為零,仍為第240條第5項規定之授權範圍。至虧損撥補之議案,核與現金股利之分派無涉,尚非第240條第5項規定之授權範圍。
【函令重要性】
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盈餘分派現金股利事項屬於董事會之權限,現金股利分派與否及其額度係董事會專屬決議事項,均僅得由董事會決議之,股東會不得再為決議。
【函令析要】
一、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盈餘分派現金股利之權限是否專屬於董事會?
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公司法明文列舉應或得經董事會決定之事項甚多,第240條第5項盈餘分派現金股利即為其中之一,但此類規定均未明確指出該等事項係「專屬」於董事會之權限,亦未明確規範股東會得否就該等事項進行決議。從而,股東會得否就盈餘分派現金股利事項進行決議、該決議效力如何等問題,在法律上並不明確,導致董事會與股東會權限分配存有模糊空間。
就此爭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8年2 月25 日金管證發字第1080104105 號函、經濟部108 年3 月12 日經商字第10800540160號函陳明:公開發行公司若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分派現金股利,則分派現金股利應屬董事會決議事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章程既已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明定授權董事會以特別決議方式分派現金股利,董事會即取得現金股息紅利分派之專屬權。
前開函釋雖表明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之權限為董事會專屬,惟並未進一步探討股東會得否就該事項進行決議及決議之效力等問題......(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或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0期:109年度所得稅申報實務重點整理 訂閱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