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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2006年5月3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即本案件行為時所得稅法)第2項規定,自94年度起營利事業之未分配盈餘,以「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為基礎,改變了修正前「依稽徵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為計算基
2021/10/15
2021/03/05
有關外國公司無償免除臺灣公司對其之債務,依據財政部86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61901688號函釋(下稱財政部86年函)之規定,原則上屬外國公司對臺灣公司之贈與,應按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但書之規定,由該臺灣公司認列其他
2018/07/16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以上訴人係陸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陸欣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第89條所定之扣繳義務人,該公司向趙○訓、趙○祿、趙○麟、陳○慶、趙○堂、趙○藝、趙○達及趙○房等8人
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