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美國常見知名科技產業將無形資產設於低稅區的海外子公司的名下。透過支付權利金等無形資產使用費,一方面增加美國端的費用支出以減少稅負,另外也將權利金產生的利潤留置於海外享受低稅率。川普政權上任後不斷地對如Facebook、蘋果等相關企業喊話,不僅要求其透過新法給予的優惠稅率將利潤及資金匯回美國,更著眼於企業擁有並設置於海外的無形資產。新稅法增加了美國企業支付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以下簡稱CFC)無形資產使用費的稅負,也同時減少由海外公司支付美國端無形資產使用費的稅負。美屬跨國企業該如何因應成為今年的熱門話題。
二、焦點檢視
稅改之後,美國政府新增了兩項有關於無形資產的規定,一賞(減稅)一罰(加稅),分別是美國內地稅法Sec. 250的 Foreign-derived Intangible Income (國外衍生無形資產收入抵減規定,以下簡稱FDII) 及Sec. 951A的Global Intangible Low-taxed Income (全球低稅區無形資產收入規定,以下簡稱GILTI)。 如果企業將無形資產置於美國,由國外付費使用,則此無形資產收入可獲得租稅抵減;反之,如果美國企業將無形資產設置於低稅區的CFC而付費使用該無形資產,則按GILTI的規定稅負則會增加。
FDII係將無形資產收入乘以來自國外的可抵減收入佔總可抵減收入的比率,計算國外無形資產收入的金額,該收入將可獲得37.5%的抵減,因此該筆無形資產收入的稅率將降為(1-37.5%) x 21%=13.125%。來年申報2018年度FDII時,美國國稅局將以新增的Form 8893表供企業申報。
GILTI所增加的稅負決定於CFC所在地的稅率。稅改之前,美國母公司僅需設算CFC盈餘的部分納稅;GILTI法案通過之後,CFC的GILTI收入可能將有一半直接需在美國納稅。謹簡易說明GILTI的計算方式:(1)合併計算各CFC的淨所得;(2)抵減各CFC合格商業資產的10%,計算出GILTI收入;(3)抵減80%在CFC地區已納的所得稅;(4)餘額乘以50%計入美國母公司的所得稅稅基。由於稅改後美國企業稅的稅率是21%,如果該CFC設立於所得稅率高於13.125%的地區,則不用擔心GILTI稅負的問題。(註:美國企業稅率 21% x 步驟(4)可抵減的 50% / 步驟(3)在CFC地區完納稅額可抵減的 80% = 13.125%) GILTI將以新增的Form 8892表進行申報。
三、結論
美國政府正利用其經濟實力透過租稅政策,鼓勵該國企業蒐集無形資產的產權。從擴大CFC的認定範圍(詳美國稅改對CFC的影響——對同一母公司於海外事業群的衝擊),增加將無形資產設於免稅天堂企業的租稅負擔,再提供美國企業購入無形資產的租稅誘因,一系列的措施不免引起其他國家的緊張。歐盟於稅改通過後主動要求OECD進行調查,高度質疑美國的新法令將損害其他國家的利益。美國透過租稅政策進行無形資產產權的爭奪效應,亦值得後續觀察研究。
延伸閱讀
知識庫
- 葉珮穎,受控外國企業及實際管理處所制度之專題研討,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
- 許志文、巫念衡,受控外國公司與實際管理處所制度施行後對於台灣企業之稅務成本的影響分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
- 周黎芳、馮葦祺,美國稅務改革法案,月旦會計實務研究,5期,2018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