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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稅改對CFC的影響(一)——對同一母公司於海外事業群的衝擊

文章發表: 2018/09/26

洪巍

  • 美國加州註冊會計師
  • 台美會計師協會副會長

一、背景

美國政府在2017年底由總統川普簽署的稅改法案引發震盪,持有美國子公司的外國企業紛紛受到美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rporation,以下簡稱CFC)法規修訂的影響而新增了申報及納稅義務的負擔。跨國企業往往布局全球,在世界各國設立子公司拓展宏圖之際,可能會因為持有美國子公司,導致母公司位於其他國家的子公司一併被美國政府視為CFC,未及時申報而受處罰。本文擬就這次CFC相關法規的修正內容探討背後的原因,及分析可能的影響。

二、焦點檢視

美國內地稅法Sec 957規定,若一間外國公司超過50%的股份由「美國股東」所持有,則該公司即視為CFC。Sec 951 (b)說明了美國股東的定義,而Sec 958 (b)則解釋何時Sec 318合併計算持有股份的規定將適用。只是修法前Sec 958(b)(4)為一但書,如果與美國股東共同持有該CFC標的時,外國股東持有的部分將不納入計算持有該外國公司的美國股東的股份。然而這項但書,卻開啟了規避CFC認定的後門。

舉例而言,美國A公司100%持有一間英屬維京群島B公司,依法規定B公司為A公司的CFC。然而,美國A公司可以透過資產換股份的方式,上設一間愛爾蘭I公司,讓I公司100%持有美國A公司後,進而以I公司的資產換取英屬維京群島B公司的51%股份。至此,I公司持有美國A公司100%的股份及英屬維京群島B公司的51%的股份,而A公司則僅有49%的B公司股份。經過這樣的操作,B公司即脫離A公司所屬CFC的名單。按照Sec 958(b)(4)條文規定,因為I公司為外國公司,儘管100%持有美國A公司,它對於B公司的51%股份並不在計算「美國股東」所持有的範疇之內。這個漏洞的存在,便允許有心的美國股東於海外另設公司持有自家企業後,再透過轉換資產及股權來規避CFC的相關法令。

為防堵這個可以操作的空間,Sec 958 (b)(4)條文廢除後,美國A公司持有49%的B公司股權外,另須合併向上追溯I公司持有自己的100%股權,乘以I公司擁有51%的股權,49% + (100% x 51%),視同美國A公司100%持有B公司,A公司即難逃申報並設算B公司產生的Sub F(註)收入繳納稅款之義務。同時,境外母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也可能如同B公司,被列入美國A公司的CFC名單之中。

三、結論

綜上,在稅改之後的2018年度,持有美國子公司的外國控股公司在世界各地的其他子公司,都有可能被美國政府視為其美國子公司的CFC。該美國子公司必須按Sec 6038(a)的規定,填具5471表單申報其控股公司連續控制30天以上的海外子公司(按各受控外國公司間數一表一間),以免受罰。

註釋

Sub F 收入規定於美國內地稅法 Sec 952,主要內容為CFC的:

  1. 海外營業所得-關係企業的有形資產銷售所得
  2. 海外勞務所得-關係企業間的服務所得
  3. 海外被動收入-關係企業間的被動收入,如股息、權利金、非營業財產交易收益及租金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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