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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發票的法律責任

文章發表: 2021/12/23

闕光威

  • 現為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 台灣與美國紐約州執業律師
  •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法律博士(J.D.)
  • 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博士

近年來有多家廠商被控向虛設公司或有合作關係之公司買發票、製造虛假金流、報假帳,被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移送檢調進行調查。據了解,這些廠商因成本考量,向中國大陸廠商大量進貨,經過自行整理、包裝後,透過自己旗下品牌通路,將貨品轉售予消費者。但因中國大陸廠商無法提供可扣抵我國營業稅之「進項憑證」,故這些廠商固有付出進貨之成本,卻無法在稅報上申報為進項金額,以扣抵營業稅。

為此,這些廠商通常會找臺灣公司代開發票或買發票,以取得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進項憑證」。此類買發票的行為,實務上各行各業層出不窮。然而,無論是買發票的業者(下稱收發票方),或是開立不實發票的商號、公司(下稱開發票方)均涉刑事犯罪。本文整理我國判決見解,簡要說明如下。

壹、收發票方之法律責任

一、詐術逃漏稅的刑事責任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收發票方與開發票方間無實際交易,卻接受開發票方之發票,以之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收發票方即納稅義務人,因此獲得短繳稅額之法律上利益,係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範之逃漏稅行為。

另外,我國於2016年12月修正通過並於2017年6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將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行為納入洗錢防制法規範的「特定犯罪行為」。換言之,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犯罪行為者,若符合特定要件,除了構成逃漏稅捐罪外,還有可能同時構成洗錢罪。在買發票逃漏稅的情形,行為人經常會有隱匿逃漏稅所得的行為,而有被認定成立洗錢罪的風險。

二、企業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在納稅義務人為法人公司而逃漏稅之情形,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因此,無論公司負責人是否實際指示逃漏稅行為、是否明知公司內部有職員買發票、逃漏稅,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就只處罰公司負責人。至於公司的會計職員,則可能成立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而無論是公司負責人或公司會計職員,如有會計表冊登載不實之情形,亦可能同時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的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在這種情況下,我國司法實務的一貫見解就是論以刑度較重的罪名,也就是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對行為人論罪。

此類案件判決,我國法院會根據逃漏稅行為人過往素行、犯罪動機、手段、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多寡等一切情狀,判決被告不同期間之有期徒刑,例如法院實務曾有判處2個月、6個月、1年10個月等有期徒刑之案例;另外,倘被告於審判程序中認罪,法院亦經常給予被告緩刑機會,使被告得以改過自新。法院會依據逃漏稅行為人逃漏稅捐之多寡、犯後態度、過往等一切情狀,判決被告不同之緩刑期間,實務上曾有處2年或3年,甚至5年等緩刑期間之前例。

三、詐術逃漏稅的行政責任

除刑事責任外,收發票方所逃漏的「稅」包括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及營業稅,主管機關可能還會利用行政手段管制逃漏稅行為人。以營業稅為例,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除了有權針對漏繳營業稅款進行追繳外,最高還可以處5倍的罰鍰;至於營所稅,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2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納稅義務人有無依規定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分別對行為人處2倍或3倍以下之罰鍰。

四、自動補報繳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給予逃漏稅行為人彌補的機會。只要是「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逃漏稅行為人得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該制度通稱為「自動補報繳」。自動補報繳制度除可免除逃漏稅行為人之行政罰鍰責任外,各行為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包含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責任,亦有被免除的可能。然而,自動補報繳制度的適用必須以「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為限,且必須「繳清逃漏稅款」。如果逃漏稅行為人抱存僥倖的心態,只針對部分逃漏稅進行繳納,因不符合法律規定,無法產生責任免除之效果。

倘逃漏稅行為人未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則喪失免除責任之機會。一旦有人檢舉、經檢調、法院或國稅局發現,國稅局、檢調系統均有可能開始對逃漏稅行為人展開調查,倘經發現確有逃漏稅事實,國稅局會對逃漏稅行為人核定應補繳之稅捐,並視逃漏稅行為人之漏稅情節,核定裁罰金額。實務上,國稅局曾做出追繳營業稅本稅外,另裁處有5倍罰鍰之案例 。又,倘若於逃漏稅捐案件審理中,國稅局已對逃漏稅行為人核定補繳稅捐及裁罰,逃漏稅行為人卻分文未繳,未來刑事案件判決時,刑事法院亦會就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對獲得短繳稅捐利益之公司宣告沒收或追徵......(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47期:國際稅務新發展及因應策略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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