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年台股再創歷史新高,投資大眾除了瞄準各上市櫃公司股票外,也有人看好的是「莊家」,有意買入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這才發現,與上回股市狂潮不同的是,法規已禁止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予證券商以外的人。相關規範固有其時空背景,但或許是重新檢視的時候了。
台灣證券交易所設立以來,即為「公司」制的組織型態,走過一甲子歲月,時有應繼續維持「公司制」或應走向「會員制」的論辯。早期多有專家學者建議,應朝向「會員制」修正為妥,而實務對此回應的最大變革,即為民國89年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28條,規範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對象以依證券交易法許可設立的證券商為限;此即為考量既有證券交易所已是公司制的現實,逐漸朝向會員制修正的精神。自此,早期非證券商之人可自由買賣證券交易所股票的情形不復存在,非證券商之人再也無從取得交易所股票,而既有股東也無從將股票轉讓予非證券商之人。
證券交易法第128條修訂後20年來,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的流動性大大降低,不但證券商以外之人再也無從投資證券交易所,已持有證券交易所股票之人,除了將其廉售予證券商外,唯一能做的,就只能任由既有股票「代代相傳」。亦即,雖非證券商之人依法不得「轉讓」證券交易所股份,惟依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0980022430 號函,該「轉讓」不包含自然人股東因死亡或法人股東因解散清算等因法律事實成就,而直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情形;因此,出於繼承等法律事實所生之股份移轉,似為該等持股的唯一出路。應注意的是,相較同樣涉及特殊財產的法規,多有規範因繼承等法律事實而生財產移轉的條件(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規定,原住民保留地的部分財產權,僅有特定原住民才可繼承),本法一方面嚴格禁止證券商以外者受讓證券交易所股份,另一方面卻對因繼承或解散清算所致之移轉全無規制,相關股務作業,終將難免旁生枝節。另外在實務上,非金融相關執法人員也未必熟悉證券交易法修正規定,曾有行政執行官因不諳法令,於執行程序將台灣證券交易所股票拍賣予證券商以外之人,使拍賣程序最終被認定違背法令,進而造成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等各方權益均受影響的憾事。
因應證券市場高度競爭,近年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的發展趨勢,早已由「會員制」轉為「公司制」,部分國際交易所更加強自身股權經營,透過上市、結盟或併購等方式,鞏固其資本競爭力。台灣證券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即可謂超前部署,考量現今時空背景,主政者或許可大方維持其公司型態,並取消股份轉讓對象限制,甚至調整相關法制使其股票風光上市,與投資大眾分享經營成果,解開這把證券交易法第128條的證券「交易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