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會計財稅網
首頁跨界CPA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閉鎖性公司制度之併用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閉鎖性公司制度之併用

文章發表: 2021/03/25

編輯部

壹、前言

過去,公司為延攬集團優秀人才,企業主得依公司法第156條技術作價出資規定,或讓員工無償取得股票等方式,給予經營團隊或員工股權,以激勵員工與增加其向心力,並增進公司競爭力。但相較於技術作價出資須列為公司之無形資產,須按期攤銷或進行資產減損測試等會計處理,而降低公司財報上之獲利能力,並衍生專家技術鑑價及技術作價出資課稅等爭議,故企業主轉而期盼透過與技術團隊簽訂員工認股權契約之方式,達到技術作價出資之效果。然隨著員工取得股東權後,或員工因離職轉讓股權予新股東,進而可能發生員工或新股東濫用股東權,橫生枝節,致損及公司整體利益之風險。如何避免濫用股東權之爭議,本文藉由員工認股辦法之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制度之運用,探討員工認股權制度之激勵,與避免員工或新股東未來濫用股東權之可能性。

貳、員工認股權制度之運用

發給員工之認股權憑證之程序,除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8條之2另有特別規定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則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第1項規定,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暨發給員工認購權憑證等事宜。相關制度之運用說明如下:

一、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反稀釋條款

為維持資本充實原則及保障股東權益,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尚毋庸於章程明定數額;惟員工持有認股權憑證於行使認購新股時,則公司應發行新股以供其認購之。認股權發給之形式可分為定額計畫(fixed value plans)、定數計畫(fixed number plans),以及包括付與計畫(mega-grant plans)。又公司法第167條之2第1項規定「一定期間」及「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依契約自由原則,自得由公司與員工共同約定。惟除採行無票面金額股之公司,其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受限制外,仍受公司法第140條第1項「股票之發行價格,不得低於票面金額」之限制,故認股價格以票面金額為底線。

二、排除原股東優先認購權之限制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之規定,依同法第167條之2而發行新股者,仍得排除同法第267條所規定員工與股東之新股優先認購權。除此之外,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時,依據證交法第28條之3之規定,可排除公司法第156條採行票面金額股者,同次發行之股份其發行條件相同者價格應歸一律,以及第267條第1~3項員工、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

三、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對象

公司得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亦即認股權發給之對象即為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對象。員工認股權契約之內容包括認股數量、發行期間及權利行使期間等。本於契約自由之原則,得由公司、員工雙方自行約定。謹就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對象,說明如下:

(一)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子公司之員工

實務上,企業基於經營管理之需,常設立研發、生產或行銷等各種功能之從屬公司,且大型集團企業對集團內各該公司員工所採取之內部規範與獎勵,多一視同仁,因此,為利企業留才,賦予企業運用員工獎酬制度之彈性,故參酌外國實務做法,賦予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彈性,於2018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增訂第167條之1第4項及第167條之2第3項規定,員工庫藏股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轉讓及發給之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又依經濟部之函釋,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另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亦採肯定之見解,認為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之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控制或從屬之員工,惟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明定認股權人之資格條件,以便於延攬集團人才。

(二)兼有員工身分之董事

按公司法第267條所稱「員工」,除董事、監察人非屬員工外,其餘人員是否屬員工,允屬公司內部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認定;即員工認股權之發給對象為員工,即應排除董事及監察人後之公司成員。惟若董事兼有公司員工之身分,是否亦得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對象?金管會曾表示,因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屬「發行人募集予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指之員工,自不得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惟若董事兼有公司員工之身分,則得基於員工身分而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仍可為認股權人。在此種情況下,董事有可能為從中圖利,認股價格偏低,並發給自己更多之認股數量。又董事之報酬,應由股東會議定,且不得事後追認,為公司法第196條所明定。故為防範董事圖利自己,公司法第167條之2所規定董事會決定員工認股權之制度,應有配套之措施(林秀芬,2004),以供股東會事後之監督。

(三)兼職員工

因國內某些公司或產業之兼職員工人數可能占有不少比例,為避免公司內部經營之困擾,金管會亦曾表示為利企業留才,提供運用彈性,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得包含公司之兼職(非全職)員工;另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定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含員工身分認定之標準),將兼職員工納入於認股權之給付對象中。

四、轉讓之限制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為公司法第167條之2第3項所明定;並排除行使取得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之規定,因此員工行使認股權後所取得之股票,公司不得限制於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至於公司得否限制員工於行使認股權所取得股票之轉讓對象?依經濟部(91)商字第09102014280號函揭示:「按本法第167條之2第1項規定之約定價格,應符合本法第140條規定外,『一定期間』及『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依契約自由原則,自得由公司與員工共同約定。又本條尚無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為事前申請或事後申報之程序」之內容,學者亦據此肯認公司法第240條員工分紅與第167條之2員工認股權可經由公司與員工同意簽訂協議書之方式,以合理規範員工取得股票之處分權。再者,公司法第163條固然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惟其立法意旨乃在保障股東資本之回收,如果不妨害股東資本之回收 ,參照實務判例之見解,以契約限制股權之轉讓,尚非無效;而有學者亦認為,最高法院既肯認股份轉讓契約可約束契約當事人,但不得以此契約之約定對抗第三人(劉連煜,2001)......(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38期:企業營運及財富傳承之股權規劃探討  訂閱優惠

 

延伸閱讀

  1. 公司法修正解析與運用(三)——員工獎酬制度篇
  2. 公司以自身權益工具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之費用認列規定
  3. 員工獎酬之會計處理

月旦講座

  1. 從新創事業到家族企業傳承──閉鎖性公司的實際應用與章程規劃
  2. 新修公司法施行週年回顧和展望

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審計學,精準解題,陳仁易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會計師,高等會計學,精闢解析,郭庭銨老師,專技會計師,高點會計專班
高普考,112年高普考解題,財政學&經濟學,張政老師,公職考試,高點高上公職
記帳士,112記帳士,會計學概要,考後解題,曾繁宇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網
記帳士,112年稅務法規,考前題示,講座,施敏老師,證照考試,高點會計專班

精彩深度文章,盡在月旦會計財稅網

我想深入了解,《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 姓名:
  • 手機:
  • Email:
  • 職業:

    會計師事務所

    記帳業

    公司財會人員

    國考考生

    其他:

  • 雜誌:

    月旦會計實務研究

    月旦財稅實務釋評

請輸入驗證碼: 按一下重取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