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2.28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號令
【函令內容】
一、 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以員工酬勞入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現金增資保留部分股份供員工認購、買回庫藏股轉讓予員工或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方式,獎酬其從屬公司員工者,該從屬公司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7年1月18日(97)基秘字第017號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2號「股份基礎給付」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23號「股份基礎給付」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
二、 前點從屬公司員工嗣後因拋棄獲配之員工酬勞、逾期未領取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或認股權未符合獎酬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或既得認股權因過期失效,致沒收所授與之員工獎酬者,從屬公司應將該部分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請求權消滅年度、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收入。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3期:TechFin全面入侵:轉型獲利迎戰新科技 訂閱優惠
知識庫
- 沈碧琴、邱琬茹、馮熾煒、林志翔,員工獎酬於公司法修正後之運用、會計處理與稅務議題,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1期,2018年11月。
- 傅鍾仁、黃瓊瑤,可激勵員工積極態度的績效評估制度:應根據業績?或貢獻?,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期,2018年2月。
- 楊葉承,台灣所得稅改對營利事業之影響與實施期程分析,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期,2018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