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2.20台財稅字第10704683960號令
【函令內容】
一、 經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被告以詐術使被害人投入資金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被告為取信被害人誘使其投資而給予被害人之利得,不高於被害人未取回之投資本金者,尚不發生所得課稅問題。
二、 嗣被害人因上開詐欺案獲償賠償金或和解金加計原取得之利得超過未取回之投資本金部分,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3期:TechFin全面入侵:轉型獲利迎戰新科技 訂閱優惠
知識庫
- 陳揚仁,財政部所得稅稅改方案,月旦會計實務研究,0期,2017年11月。
- 王樺宇,中國大陸影視行業稅務規劃的罪與罰?──從霍爾果斯大撤退和范冰冰稅案說起,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3期,2019年1月。
- 李昱成,節稅、避稅或逃稅?以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為例,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期,201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