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令字號】財政部107.10.31台財稅字第10704604570號令
【函令內容】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符合本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第1點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原因,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依此,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如係配偶於2016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係被繼承人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比照本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第1點第2款、第2點至第4點規定辦理。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11期:迎戰綠色風暴──全球綠色新視野 訂閱優惠
知識庫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12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3期,2019年1月。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10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1期,2018年11月。
- 阮瓊華,最新公告2018年9月重要法規釋示函令,月旦會計實務研究,10期,20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