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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最新公告函釋所得稅法令PEM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

PEM營利事業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

文章發表: 2018/08/16

【函令字號】財政部107.07.30台財稅字第10700521980號令

【函令內容】

一、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實際管理處所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經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定不適用同條規定時,應依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第11條及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第8點第3項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依同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及依同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於10日內辦理股利憑單申報。前開申報之時限,以稽徵機關核准註銷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其經稽徵機關依前開要點第9點規定廢止登記者,以稽徵機關廢止登記函送達日之次日起算。

二、本令自105年7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施行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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