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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案例研析──以更生程序為中心

文章發表: 2023/12/07

高啟霈

  • 執業律師
  • 法律扶助基金會消債專科律師

壹、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原由

一、雙卡風暴與條例之制定

2005~2006年間,許多銀行大量發行信用卡與現金卡(統稱雙卡)並收取高額利息,導致許多債務人無力還款而成為「卡奴」;另一方面,發卡銀行也開始產生大量呆帳,面臨嚴重虧損。卡債風暴衝擊我國民生消費及經濟發展,因相關法令並不完備,進而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制定,於2007年7月11日公布,並於2008年4月11起日起施行。

二、與破產法之異同

傳統破產法程序較為繁瑣,乃因立法之初消費金融尚未興盛,無法因應當代最新的消費型態,亦未如同美國、日本等國之破產制度設有個人債務重整、重生制度之規定與規劃。此使得過去債務人依據破產法聲請破產時,多半遭到法院駁回,毫無財產之人則因無力負擔各項程序費用,亦難以聲請破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嘗試建立一套更有效、更快速的個人債務清理制度,以衡平債務人經濟生活重生與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

貳、兩階段之設計

一、前置協商與前置調解

在正式進入法院程序聲請由法官裁定債務清理方案之前,債務人可以先向其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進行前置協商與調解,對於債務清償方案做第一次的商議。協商若成立,則債務人依協商協議書內容進行清償。然而,如果雙方對於方案內容確定無法達成共識後,債務人可以向該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寄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未來聲請由法院進行債務清理做準備。

二、更生與清算

根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80條,債務清理可以分為「更生」及「清算」兩種不同類型,不得同時進行。有收入者可以透過聲請更生,證明已盡力清償並依照可負擔金額清償72期後即可免除剩餘債務。然若為無收入者,則經清算程序終結後即可直接免除全部債務。需注意的是,更生程序適用於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的債務人,且須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聲請;清算則為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聲請。債務人無論聲請更生或清算時,皆需備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連同聲請狀、財產與收入狀況說明書及證明(包含財產清單、5年內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以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一併向法院提出。若為聲請更生,則債務人在收受債權表後10日內應該向法院提出更生方案,方案內容必須包含清償之金額、3個月給付一次以上之分期清償方法,以及最終清償期。其後皆等待法院後續指示是否需要陳報其他相關證據,並到庭進行說明。

參、真實案例之研析

以下透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5號研析來了解實務上在符合哪些條件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選擇透過聲請更生來減輕債務纏身的壓力:「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及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一、債務人顯有不能清償之虞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然而在實務上,對於想要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來進行債務清理的聲請人,法院會依據聲請人的收入(包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及財產狀況來綜合認定債務人的還款能力是否有達到「顯有」不能清償之虞的程度。

「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其他財產,亦查無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參(見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54號卷第24頁、第184頁)。而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576,000元扣除必要支出542,400元後,僅剩餘33,600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180,000元,則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以本件為例,可以清楚看到債務人非但沒有其他財產、亦無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且聲請更生前2年僅剩餘33,600元,本身剩餘資產有限。

「債務人自陳其係豬腳將○○店打工,每月工作時數不固定,每月領有薪資收入約22,000元,提出有工作紀錄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3頁)。而債務人稱現居住於新北市汐○區,有戶籍謄本為證,其現每月繳納國民年金1,042元、健保費783元,業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檢附債務人之繳費明細,及本院查詢債務人繳納健保費明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45-246頁、第250-251頁),則債務人陳報每月生活支出費用加上健保費、國民年金費合計為19,500元,個人生活支出費用未高於111年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8,960元,尚屬合理。衡以依同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生活費標準等情,上開數額堪認已節制其生活程度。至其如何分配其各項生活支出費用,得由其視具體情形彈性運用,本院予以尊重。」

其次,以債務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2,000元來計算,在扣除合理的必要支出(需注意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債務人之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及健保、國民年金等費用後,合計僅餘2,500元,如果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總金額11,396,534元,需耗時4,559個月(379年11個月),則債務人此生恐難以脫離高額債務之深淵,已達顯有不能清償之程度......(閱讀全文請參考月旦會計實務研究月旦知識庫

全文刊登於月旦會計實務研究,第70期: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在稅法上的應用  訂閱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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