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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申報延期的法律與經濟評析

文章發表: 2020/07/06

封昌宏

  • 國立成功大學法學博士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延長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109年5月1日至6月1日展延為5月1日至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1。這項史無前例的結算申報期間延長,在法律適用層面以及在經濟效益層面,產生了什麼效果呢?本文予以解析。

首先在法律適用層面,財政部延長的依據是稅捐稽徵法第10條,該條規定因天災、事變而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延長其繳納期間,並公告之。

(COVID-19)疫情符合天災、事變的定義嗎?「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狂風、暴雨、洪水、地震、旱災、閃電雷擊等所生之災害;「事變」係泛指因人為外力(非天變地異之自然界變動)造成社會或經濟運作動盪之一切重大事件,如戰爭、內亂、暴亂、金融風暴及重大傳染病等。故(COVID-19)疫情符合事變的定義。

其次是要因天災、事變以致遲誤依法所定繳納稅捐期間者才符合延長繳納期間的要件,依文義應該是指某些特殊個案因天災事變的影響,無法如期繳納稅款,而給予延期長其繳納期間,但該條文僅是延長繳納期限,並無延長申報期限的規定,故以稅捐稽徵法第10條為延期申報的依據,且並非針對特殊個案予以延期,而是全面的予以延期,在法令依據上似乎有些顯的簿弱,但因為並未限制人民的權利且屬於「便民措施」,以致少有人在乎法令依據是否正確這件事。

那從經濟層面來看,這項延期申報對於納稅人的經濟上有没有幫助呢?這項措施對於108年度所得高需繳納高額所得稅,但在109年度放無薪假、收入減少或被資遣失業者,可延緩一點繳納稅款的壓力,但若僅能延緩一個月繳納,效益實在很有限,故財政部訂有分期繳納的規則可適用2,在符合一定條件的納稅者3,可分期繳納稅款4,依本文的見解對納稅者真的有幫助的,是分期繳納稅款而不是延期申報。但延期申報對於國稅局的業務承辦人,或者會計、記帳士或記帳報稅代理人而言,都是項多餘的負擔,因為本來每年一個月繁忙的報稅送件收件工作,要變成二個月,這兩月內其他正常的業務都會受到影響。這兩種工作人員,都希望報稅期間能早點結束,但納稅者都有個習慣,不管是否有繳納困難,反正時間還没到,就不急者整理資料辦理申報,總到拖到最後一天再來申報,對於國稅局的業務承辦人,或者會計、記帳士或記帳報稅代理人而言,都非常的無耐,等同是浪費一個月的時間在等待納稅人申報,或者說多一個月的申報服務期間。

因應(COVID-19)疫情延長所得稅的申報期限,臺灣並非首創,也很可能是師法美國的措施,2020年3月17日美國財政部長梅努欽宣布2019年度納稅日期展延後,3月21日美國財政部與國稅局發布個人、信託與公司等2019年聯邦所得稅的申報日期,同步由2020年4月15日自動展延至7月15日5。但每個國家受疫情的衝擊不同,且稅制及申報制度也不盡相同,是否要延期申報應評估政策的效益,以減少不必要的社會成本。

註釋

  1. 108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全面延長至109年6月30日,受疫情影響符合條件者,並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台北國稅局新聞稿,2020年5月11日。 返回內文
  2. 財政部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 09804545380號函頒訂及98年7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500號函修正補充「所得稅分期繳納作業原則」。 返回內文
  3.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6)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返回內文
  4. 分期繳納之期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每期以l個月計算 :(1)稅款未滿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得分2至6期。(2)稅款在2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得分2至12期。(3)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得分2至24期。(4)稅款在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返回內文
  5. 引自資誠會計師事所,美國2019年聯邦所得稅申報延期至7月15日,https://www.pwc.tw/zh/news/press-release/press-20200324-1.html(最後瀏覽日2020年6月18日)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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