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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假發票會有刑事責任

文章發表: 2021/07/26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近期媒體報導,有醫療器材的批發公司,向醫院客戶開立面額高達一千四百萬餘元的假發票,當作醫院的進貨憑證抵稅,同時也當作所得稅的材料費及雜項支出,甚至連虛偽的資金收付流程都一手包辦。

賣發票的犯罪模式

在這種情況中,雙方通常是使用「買發票」的方式來製造整筆的虛偽交易,上游可能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開立發票予實際交易對象處以行為罰,罰鍰會是交易總額的百分之五。而醫院則涉及虛報成本,屬於所得稅法第110條的逃漏稅捐,補稅加處以漏稅罰;另外雙方都還會有《稅捐稽徵法》及《商業會計法》的刑事責任。

就像我們在<中醫診所自費服務逃漏稅>一文所提到的,健保給付部分幾乎不可能低報收入,而高報個別醫療行為的成本可能受到健保主管機關的核刪。因此可能短報主要來自於醫療院所的「自費收入」。

但另一方面,除了自費收入以外,如果不是針對個別醫療行為,而是普遍使用的醫療器材、設備,有可能醫院或診所根本沒有進貨這麼多,或者進貨的實際價格沒這麼高,但為了虛列成本,而故意請上游廠商開立虛偽發票。

但事實上,既然不會實際用到這麼多醫材,醫院也不可能真的付錢,換言之,雙方成立的「醫材買賣契約」實際上沒有金錢給付也沒有交付貨物,屬於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既然契約無效,醫材公司也沒有出貨,也就代表開立的是「虛偽發票」;當然讀者可能會想,這樣醫材公司虛增銷售額,不是也要多繳稅嗎?有可能醫材公司本身有足夠的減免或虧損,增加的銷售額不會反映在營所稅,而營業稅的稅率為5%,因此醫院可能會以略高於5%的價格來購買假發票,而這種賣發票的逃漏稅捐模式,也不僅只存在醫材公司及醫療院所之間。

可能的刑事責任

另外,按照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在本案中,醫療院所透過購買不實憑證來增加進項成本,進而減少營所稅的稅基,構成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該當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捐罪,這麼一來,開立假發票的醫材公司也就成立了逃漏稅捐罪的幫助犯。

小結

由於賣假發票的商業模式,並不僅僅存在於醫療產業,可以說是各行各業的進項都可能存在購買假發票來虛列成本的情事。然而,必須特別注意的是:購買假發票,不見得都是「虛列成本」,有時可能確實有成本費用存在,但無法取得合法憑證,這時才購買無關的第三方的憑證來作為進項,而在此種情形若沒有逃漏稅捐,自然也就不該認定為逃漏稅捐罪。

另外,販售假發票者,雖然本身沒有逃漏稅,但由於下游是以積極行為逃漏稅捐,這時販售假發票的上游也可能會有幫助逃漏稅捐的刑事責任,仍然不可不慎。

延伸閱讀

  1. 中醫診所自費服務逃漏稅
  2. 稅捐稽徵法的刑事責任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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