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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商炒匯涉漏稅、商業會計法

文章發表: 2021/03/08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近期媒體報導1,中央銀行嚴查炒匯,於去年查獲有8家跟台灣沒有太多業務往來得跨國糧商涉嫌炒匯。涉案的跨國大型糧商,其中有一半是2018年後才在台灣設立據點,雖然宣稱是為擴張業務了,但在台營運資金僅在30外到1000萬間,並自2019年7月起大量預售新台幣遠匯,全年累積高達110億美元。以這個營運資金,卻有如此高額台幣遠匯可以出售,實在讓人匪夷所思。

新台幣遠期外匯交易是否必要

首先讓人起疑得,在於跨國大型糧商多設立於租稅天堂,而其進出口得對象要不是農業生產國,就是有廣大消費市場得國家,在台灣一直以來都沒有這麼大得需求。

然而,在2018年以後,卻有多家跨國大型在台設立據點,若是真有此需求也就罷,但其營運金額又相當小,顯然不足以經營跨國糧食買賣業務。令人納悶者,在於這些公司既然在台沒有高額營業額,於2019年台幣升值時起又大量預售新台幣遠匯,所謂遠期新台幣外匯預售是指出口商預期未來有實際外匯收支需求,於是提供相關交易憑證,跟銀行約定在訂約日後一段期間內依約定之匯率價格進行清算交割之遠期交易。

舉例來說,糧商可能於三個月後會收到大額新台幣,但卻擔心新台幣下跌,從1:28跌成1:30,於是約定三個月之後可以把這些新台幣用1:28賣給銀行,換取美金(或約定其他貨幣)。但就如同我們提到得,遠期外匯是以預期未來有實際外匯收支需求當做前提,這些在台營運資金如此低得糧商,為何突然會有上百億美元得收款?

交易是否真實存在

這時出現得問題,就是這些用來申請遠期交易得「相關交易憑證」,是否真實存在對應隻契約?若金流與物流從未經過台灣,單純在締約對象上從台灣過水,似乎可以認為該交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第3款「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支嫌。

而若糧商主張該交易為真實,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應補稅額,而外匯所得也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另外,若物資買賣得交易不存在,全數是炒匯所得,這時可能被以同業利潤標準核課並處罰。

小結

平心而論,糧商炒匯問題並非單純稅務問題,其目的可能只是以虛偽交易找到在台灣從事炒匯,做遠期新台幣外匯預售得依據,而其方法則是以不實憑證、帳冊得方式實現。然而,由於其伴隨著高額得金流,實際上得交易關係為何,在稅上也是不得不釐清得關鍵。

註釋

  1. 中國時報 黃琮淵、王莫昀,糧商大炒匯 央行閃電出手嚴懲4外銀 德意志幾被撤照,2021年2月8日報導。(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208000799-260110?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2月10日。) 返回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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