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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完成落地

文章發表: 2021/11/15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過往Uber及Uber Eat均有落地登記、在台灣納稅的爭議。在2020年1月1日以後,要求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而Uber及Uber Eat更分別在2020年底及2021年各自設立台灣子公司,以台灣公司的名義開立發票,對於營業模式也稍有變動。

Uber跨境電商雲端發票時期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1條的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並規定:「本法第二條之一所稱電子勞務,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由網際網路傳輸下載儲存至電腦設備或行動裝置使用之勞務。二、不須下載儲存於任何裝置而於網際網路使用之勞務。三、其他經由網際網路或電子方式提供使用之勞務。」

易言之,即便認定Uber及Uber Eat係跨境提供平台勞務,依法也應開立發票。以外送餐點平臺Uber Eat為例,根據當時Uber Eat提供給店家的開立發票說明,店家是把餐點賣給「Uber Portier B.V.」。因此訂UberEat的時候,只會拿到一張全額的發票,這張發票裡面就包含了餐費跟Uber Eat的服務費。

Uber落地登記

從2020年12月起,Uber正式在臺落地,亦即成為由外商持股的台灣子公司「優步福爾摩沙股份有限公司」。這時Uber叫車服務已經不再是跨境電商提供的電子勞務,按照「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三、計程車業及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部分。」因此搭乘Uber的消費者將不會收到統一發票。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這時提供運輸服務的是特定車隊,而Uber向該車隊提供平台服務並收取費用,則可能仍會開立發票與該車隊。

另一方面,Uber Eat也於2021年2月設立台灣子公司「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與先前的交易流程不同,Uber Eat收取「平台服務費」,所以餐廳的部分單獨開餐費發票,另外還有Uber Eat平台服務費發票,理論上會拿到兩張發票(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則皆以電子發票的形式開立。

小結

事實上境外電商必須開立發票後,Uber或UberEat就沒有堅持不落地的理由。而在台灣設立子公司後,原本的商業模式可能沒有改變,仍然都是媒介平臺,但在運輸業務,由於與車隊合作,少了對消費者間的發票開立義務,更節省了成本。除了落地之後營運方便的考量外,另一個重要的因素在於以信用卡消費時,原本的境外膜是無論應稅與否, 都會有境外消費的信用卡手續費,這筆手續費在以往都由消費者負擔,若落地之後能家以節省,在平台服務的價格上就可能更有競爭力。(例如其在台灣的主要競爭對手Food panda一開始即為德商的台灣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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