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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特定納稅人」大查稅

文章發表: 2021/09/13

吳俊志

  • 執業稅務律師

財政部近期要求金融機構提供「高頻存入且達一定金額」的金融資料,但這樣的做法似乎已經不同以往個別個案的稅捐調查,一般被認為這是針對網路交易的商家所做的大查稅。

調查的範圍以及授權依據

財政部目前設定了一定的篩選條件,如全年存入金額累積達240萬元、其間有3個單月存入筆數達200筆。由這些金流的型態來判斷,財政部想要調查的交易模式是「獲取多筆小規模金流」的商家。以往由於網路交易單筆的金流都不大,難以具體查核,而稽徵機關認為,這些商家可能就以分次存入的方式化整為零,讓銷售難以查核。讀者可能可以發現,這個條件下查核的對象不僅僅是網路電商,也包括收取現金為主的攤販或小規模營業人。

以往以現金收入為主的行業,往往是在稅捐稽徵上最難查核的,這可能也是財政部做成這次命令的理由。但問題仍在於,財政部要求金融機構廣泛的事先提供資料,法源依據是什麼?根據主管機關表示,是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1項:「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帳簿、文據或其他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作為依據,並以此為由排除個資法及銀行法之對個人金融資訊之限制。但問題在於,本條規定係針對稽徵機關認定有調查必要之「特定案件」授權調查之規定,此按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調查,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即可理解。另外,法務部101年5月7日法律字第 10100040190號函中,也認定此種「廣泛性、非特定性」的要求提供資料,有逾越調查範圍之虞。

財政部在這時的主張是其稅捐調查設定了一定的要件,並非廣泛性、非特定性的要求。但我們都知道,就算加上特定條件的限制,依然是「調查個案前蒐集不特定多數人」之資料,無論事後如何處理,在蒐集資料時就逾越了稅捐稽徵法授權的調查範圍。

蒐集不特定多數納稅人的資料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另外,財政部依照「電子支付機構提供稅捐稽徵機關與海關身分資料及必要交易紀錄管理辦法」規定,也可以要求電子支付機構必須向財政部申報不特定收款人的身分、金流資料,可見事前普遍性的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資料來比對,是目前稅捐調查的方向。

但另一方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也規定調查不得逾越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雖未明文限制對於不特定人蒐集資料,但仍然應該遵守比例原則的要求,而廣泛性的調查可能違反比例原則,則已如前述。可見以現行法若蒐集的是不特定對象的資料,其實可能逾越法律授權的調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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