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限制出境之目的、要件與性質等爭議未休,連帶影響限制出境對象之認定。本文以租稅保全見解為主,並在比例原則、合義務裁量及期待可能性下,對限制出境提出判斷基準:保全必要性。具體表現上,分為個人、營利事業及另就繼承人部分作說明。最後,回應再轉繼承人是否得為限制出境之對象探討,提出相關見解。 蔡國勝
本文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租金所得減徵規定,比照同法第3條第1款所定租賃住宅及《施行細則》第5條每屋的認定基準作論述。其次,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係依租賃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檢附相關租賃契約,據以認定究否符合1年以上定期租約要件。 連世昌|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