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稅捐憲法訴訟受到民事法律變遷之影響,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為例,並未區分擬制遺產受贈人是否拋棄繼承,一律使繼承人承擔非其所得遺產部分之納稅義務;尤其,無須考慮配偶之貢獻,全部併計課徵遺產稅,形成對於不同基本權主體予以不同類型剝奪憲法保障權利,欠缺實質合憲性之基礎,亦無法僅以解釋函令填補。 黃俊杰|著作|影音
A、B公司合併後,國稅局始發現已消滅的B公司先前涉嫌虛報進項營業稅額,乃對存續之A公司處以漏稅罰鍰,A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後,提起上訴,雖經最高行政法院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更審,但其理由僅論及法人處罰之主觀責任條件,至於國稅局執B公司的稅務違章行為,向A公司究責處罰,有無違反「行為人自己責任」原則?則未見說明,爰闡述之。 林文舟|著作|影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