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所得稅法於2019年7月修正後,正式將薪資所得者實額減除必要費用納入規範,但僅限於特定類目,且設有百分比上限。本文從比較德國所得稅法角度出發,以德國稅法學理與實務發展為藍本,試圖以必要費用減除可借鏡之外國法經驗,提供我國法制適用之參考。 許家豪
對機關團體之捐贈,早期多有以低價購進公設地後,再以公告現值捐贈予地方政府,藉以獲得稅捐上之利益。稽徵機關為防堵此種以節稅為唯一目的之法律行為,先透過行政命令之方式解釋此種實物捐贈之價值計算,惟因違反租稅法定原則,而被宣告違憲,嗣後增訂所得稅法第17條之4。
曾邑倫|著作|影音